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偏差及其矫正(论文文献综述)
高晨辉[1](2021)在《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文中指出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面临多元主体监管有待完善、行业监管范围存在争议、行业监管手段有待探索等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包括监管理念不科学、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等。健全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一方面需要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行业协会的培训考核,建立由行业协会负责的不良执业记录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健全与完善行政监管,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是行政监管的主体,开办机构的场所标准和服务项目由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引入行政机关负责的行政备案制。
张凌燕,刘金文[2](2020)在《“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鉴定体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对于"其他类"鉴定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的预期获益与诉讼的实际影响的矛盾,潜在诉讼需求与实际管理能力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他类"鉴定涉及领域广、行业多,其管理模式未尊重相关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了解决"其他类"鉴定管理问题,需要改变以往的鉴定人管理模式,采用以诉讼需求为导向的专家证人模式,并以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相结合构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庭审实质化,保障庭审中"其他类"专门性问题得到科学有效地解决。
俞嘉懿[3](2020)在《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最后一公里”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铅山县为例》文中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流动人口增加和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异地就医的需求在这些矛盾下应运而生。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试图在结算层面保障参保人平等就医的权利,而联网直接结算的功能更是可以免去参保人跑腿的时间成本和自行垫资的资金成本。不过,公共政策从制定到最终执行,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层级差距,这种距离为政策主体在执行过程出现偏差,产生“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机会。如何保障异地就医人群平等就医,如何让异地就医政策不受统筹区域限制,如何减少偏差以提高异地结算政策的执行效率,是应新时代人民需求而产生的待解决课题。本文选取江西省铅山县为例,以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为视角,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当前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政策执行存在着以下问题:备案流程繁复、结算系统不稳、沟通机制欠缺、受益范围有限。结合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对公共政策科学明晰性、执行资源在人员与系统方面的配置、执行主体偏好、目标客群自身素质与政策认同、政策统筹层次和标准化执行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后,本文针对性地提出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纠正执行偏差的具体实施对策,例如优化结算政策、创新备案载体、改善宣传方式、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紧急联络机制和定期培训机制、健全监督机制等。希望能为政府部门改进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政策,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郭千钰[4](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王轶睿[5](2019)在《新医改背景下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宏观层面上确立了医疗行业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国家大力推进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强调构建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虽然成就显着,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民办医疗机构规模小且市场份额有限、整体的技术和设备水平不足、卫生技术人才短缺、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不完善。本文的研究与写作在遵循问题主义的思路下,重点围绕着新医改对税收法治环境的要求,结合目前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状,以如何健全和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法律制度为主线,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散乱、税收优惠机制运行不畅、医疗捐赠免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医疗税收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四个方面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法律管理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问题审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度现状与问题反思”。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新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趋向出发,简要阐述了医疗行业税制的历史沿革,系统梳理了目前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税种制度、医疗捐赠的税收抵扣和税收征管。第二部分对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主要针对四个方面:基础性税收立法缺失,税收制度相对散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对社会办医扶持力度有限;医疗捐赠的税收抵扣机制不完善,公益事业发展滞后;医疗税收的监管力度不足,存在纳税申报制度缺陷、税收征管基础薄弱和发票管理体制漏洞。第二章——“理论阐释: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和理论指导”。本章主要结合四个基础理论,即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激励理论和税收公平理论,对如何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公共财政理论强调税收与健康福利紧密相连,制度上应该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服务宗旨,建立严格的准入审批机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加强医疗领域基础性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整合;税收要素明确则需要确立营利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机制和统一的免税认定标准;依法稽征要求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进行准确税收核算和计征,避免出现税收征管盲区。税收激励理论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鼓励地方税务部门创新税收激励机制,防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滥用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税收公平理论要求平衡公立与民办医疗机构的税收负担,杜绝一刀切的税收优惠和盲目的税收监管。第三章——“域外探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和经验借鉴”。本章主要是在对域外国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探讨和获取有益启示。其中重点分析了美国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直接的税收减免、间接的税收抵扣和政府的税收监管,日本《医疗法》规定的特殊医疗法人成立的法定要件和德国《税法通则》规定的民办医疗机构目的经营标准和除外事项。以此探寻国外经验对我国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可取之处,包括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益服务宗旨、建立免税资格认定制度、通过税收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完善税务评估机制等。第四章——“路径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问题解决和提升渠道”。本章主要结合上述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增强税收法律制度实效性的路径:加强医疗税收制度的系统性,增强政策的实操性;统筹多税种设计构建激励机制,完善医疗税收优惠的配套措施;改良现行的医疗捐赠免税制度,允许实物捐赠的税收抵扣和大额捐赠的递延抵扣,扩大医疗捐赠组织的法定范围和简化捐赠程序;转变多重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的日常监管、纳税评估和票据管理,建立独立的免税认证制度,实现政府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信息公开,确保税务监督透明化。
薄萍萍[6](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李琳[7](2016)在《民法渊源研究 ——以法律适用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民法的渊源作为民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内容,属于民法基础理论的范畴,但学者们对它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更多以描述为主。这样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位于民法理论大厦的根基之处,没有相对成熟的理解,便无法对方方面面的民法理论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解决纠纷规则的选择和适用问题,是决定法官正确审判的首要因素,审判的法律效果不应当脱离其社会效果,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及何种程度上进入民事裁判,也是民事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这有赖于民法的渊源理论提供指引和支持。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需要的不仅仅是立法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如何加强司法的力量以及使法治建设的力量从国家权力向社会主体转变,民法的渊源向非制定法渊源的扩展,从人们的日常实践生活和基本价值理念中发掘审判资源,正是顺应了这一法治需求。本文选用了法律渊源理论上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民法的渊源进行建构,试图对民法自身对法律渊源的独特需求、民法的渊源如何识别、民法渊源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民法渊源与民法方法论的关系以及我国民法渊源的相关问题做出一个整体性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使用了逻辑推理、历史考证、比较法分析、法理学分析、法律方法分析、实证分析和辩证法分析等研究方法。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区分视角下的法律渊源。从对法律渊源理论的分析入手,探讨它可以提供给民法渊源的功能和价值上的指引,这是民法渊源在法理学上的理论基础。“法律渊源”是很多学者所说的法理学中“最模糊,最易生歧义”的概念之一,中外法理学学者对法律渊源理论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法律形成论与法律适用论两个阵营。法律形成论是指从法律产生或者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的学说类型,法律适用论是指从法律适用者的角度来看的学说类型。法律形成论和法律适用论各有其特点和功能,它们的区分来自于对法律的理解的不同、是法律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和对不同法律思想的回应。相比之下,法律适用论更具优势,表现为如下几点:1.概念界定清晰,易与相似概念相区分;2.更利于发挥法理学的指导作用,易被部门法及司法实践吸收利用;3.更符合法律渊源的原初含义;4.补充了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与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法律适用论的角度对法律渊源的概念重新描述的话即是:在法律适用活动中,法律适用主体(主要是法官)为做出法律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用以构建法律依据和法律理由的各类规则的集合体。从私法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制定法优先”的法律渊源适用模式和英美法系“效果优先”的法律渊源适用模式虽有不同,但其在立法和司法共同形成私法秩序、扩大法律渊源的范围给与法官更多自由裁量权、社会和理论背景、评理、说理和理性论证的适用方法以及职业法官队伍等制度基础方面具有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决定着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部门法在法律渊源问题上的思考方向。第二章,民法与民法渊源的关联性。试图从民法自身寻找它对法律渊源理论的需求。民法的渊源解决的是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法官借何形成裁判或当事人向何处寻找准据的问题,这明显是法律适用立场的。而民法规范“裁判规范”属性的法源需求、民法方法论的“基础性规范”的需求,以及民法典发展和维持生命力的法源需要,决定了民法作为部门法对法律适用论的法源需求;而民法的市民法属性、私法属性、权利法属性也决定了民法的渊源应当以法律适用论为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民法的渊源的概念做出界定:民法的渊源是指,在民法的适用活动中,法律适用主体(主要是法官)构建做出民事决定或者民事裁判所需要的民事法律依据和法律理由的各类规则的集合体。本部分内容对民法渊源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渊源、确定民法渊源的内容和结构确定了目标和方向。第三章,民法渊源的识别与确定。在确定了民法的渊源以法律适用为视角后,对民法渊源的识别及其范围做出探讨。民法渊源的识别应当采取的标准是:外在的形式化的标准,包括权威性、司法适用性和可预见性;内在的实质性标准,包括社会认可性和正当合理性,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为标准,选取了制定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习惯规范与习惯法、自治规范、合同、判例规范、道德、法理和学说以及公共政策等学界通常讨论的渊源形式作为识别的对象,分析了这些形式能否成为民法的渊源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作为民法的渊源。这为下文确定我国民法渊源的范围奠定了基础。第四章,民法渊源的适用。由于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民法渊源做出的界定,因此于此部分对民法渊源的适用予以论述。首先,在对民法渊源进行分类与结构解析的基础上,对其适用顺位和效力位阶做出分析。按照民法渊源的权威性,可以将民法的渊源首先区分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和民法的非正式渊源;可以按照法律渊源的功能与作用,把民法的渊源区分为用于构建个案裁判规则的裁判依据法源和用于法律解释和进行法律论证的裁判辅助法源。裁判依据法源,包括正式法律渊源和“漏洞补充性法律渊源”;裁判辅助法源,包括所有可以用于解释和论证裁判依据法源的形式,既包括了“解释性法律渊源”,也肯定包括了“漏洞补充性法律渊源”。民法渊源的适用顺位是法官在构建裁判依据时,选择直接适用的法律渊源的先后次序,在先顺位的法源优先用于构建裁判依据,在没有先顺位的法源时,才可以用后顺位的法源构建裁判依据。而民法渊源的效力位阶与适用顺位不同,它并不关注法官在外在形式上优先适用哪一些法源,它关注的是法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结构,法规范依其来源不同,而在拘束力上有所高低,从而构成位阶关系。此即法规范或法秩序之位阶构造。在效力上正式法律渊源一般也应当优先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更符合当事人利益和意愿时,其可以优先于任意性规范来适用,但不能优先于强制性规范适用。在正式法律渊源内,效力位阶的适用规则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顺序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需要先判断法律规范彼此之间的关系是“补充”关系还是“具体化”关系。民法渊源作为民事裁判静态的资源场域,只有在动态的适用过程中才能凸显其价值,因此,民法渊源的适用方法就体现在民法渊源与法律方法论的关系上。民法渊源的范围与适用规则确立之后,其法律适用的功能是通过法官在裁判中运用各种民法的方法予以实现的。本部分内容对民法渊源与民法方法论的关系进行了大体的梳理,以确定民法渊源的适用路径。民法的渊源是民法的发现的场所,民法的渊源是民法解释的对象和资料来源,民法渊源中的非制定法法源是民法的漏洞补充的资料来源,漏洞补充方法的适用顺序也由裁判依据法源中非正式法源的适用顺位所决定,民法的渊源还是民事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内容和对象。于此,民法渊源的法律适用功能与价值在方法论的运用中得以实现。第五章,中国民法渊源的制度确立与立法构建。在前述民法渊源理论的一般论述的基础上,作为结论,应当将全文落脚于中国民法渊源具体的制度确立与立法构建。首先,从现实以及未来趋势的角度,对我民法渊源的范围进行确定,我国民法的裁判依据法源包括:有效的合同、制定法、习惯法、自治规范、习惯规范、指导性案例、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理,并在分析民法渊源的结构的基础上,将前三项确定为正式法律渊源,后四项为“漏洞补充性法律渊源”。其次,确定中国民法渊源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其中,在裁判依据法源中,确定制定法和有效合同的优先适用顺位,“漏洞补充性的法律渊源”的适用顺位应当依次是:自治规范、习惯规范、指导性案例、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效力位阶上看,制定法内部存在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而在所有的裁判依据法源内,民法基本原则和法理位于最高的效力等级。各种法源形式都可以成为裁判辅助法源,并且不需要适用顺位和效力位阶。行文至此,在前述所有论述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的《专家意见稿》和《民法总则》(草案),设计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条款。
史黎[8](2016)在《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文中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不断的向前推进,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社会文明的同时,也置身于风险社会的处处威胁之中。在食品安全、产品责任、证券欺诈、环境污染、安全责任等领域频繁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转,若处理不当,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进而威胁我们共同生活的安全。大规模侵权行为因具有受害人多数性、损害事由同质性、因果关系复杂性、损害赔偿困难性等特质,使得传统的“一对一”侵权损害赔偿无力满足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而责任保险作为有效化解大规模侵权的责任风险、补偿巨额损失的核心机制,如何设计制度架构以促进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法律视角切入,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尤其是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责任保险的各险种发展较缓慢的现实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全面的制度剖析。本文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解析、域外经验的考察及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则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而言。“大规模侵权”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我国学者将其引进后并未达成共识,为制度构建的需要,本文首先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内涵界定为由单一或多个侵权人基于同一个或多个同质的事由,造成人数众多的受害者数额巨大的人身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或同时造成以上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予以特殊救济的民事不法行为。并根据这一内涵的界定,对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加以厘清,并根据这些特征将近年来频繁发生在食品药品责任领域、大规模环境污染领域、高度危险作业领域以及证券欺诈领域损害事故加以类型化。并以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管理为视角,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作出认定,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有助于分散大规模侵权引起的责任风险,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分担政府责任、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等价值取向。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构建的现实基础而言。大规模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无法满足对受害者的损害救济,若单纯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应对当前的大规模侵权纠纷,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下,采取单一主体、单个立案的方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难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而行政救济往往是由政府财政独揽,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这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从而遭受质疑;在国外曾发挥积极作用的基金赔偿模式也因基金的发起、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管理运作等问题的存在也影响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相应救济措施存在的缺陷为责任保险这一社会化赔偿手段运用到大规模侵权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因应大规模侵权救济的需求,补偿巨额损害;实现分配正义的需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的需要。但有发展的必要性并不必然就具有建构的可行性,通过对传统保险可保性的分析,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通过可保性的扩张,契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基本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政府积极的政策引导,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完全必要而且可行的。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考察而言。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较为悠久,在责任保险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本文基于西方国家大规模侵权发生的不同领域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及相应的制度设计现状,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的经验加以借鉴,无过失责任的确立,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等制度的增设,增加了潜在侵权人的风险,风险的增加必然使保险的需求扩张,从而使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为必然,积极的政策引导也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就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构而言。本文主要以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建构的外部环境的总体框架及具体规则的设计为线索,有步骤地建构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总体框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能力建设平台四个方面,并在总体框架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建设,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模式;为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本文主张以政府指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要的经营主体,共保联营组织加以配合;对侵权人无过失甚至一定条件的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进行承保,并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均列为保险赔付的范围,并列出除外责任以减轻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对限额赔偿与免陪额、保险费率的厘定、期内索赔的保险方式、再保险分散风险等规则进行设计。
曾婷[9](2016)在《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律师制度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律师执业的历史更是几经曲折。在我国大力倡导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律师依法执业是社会步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但着眼当下,律师依法执业并未完全实现,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东方文化有别于西方,由于文化母体不同,我国律师及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必然不同于西方。本质上说,我国律师及其制度是舶来品。研究我国律师行业及其制度的完善,必然需要了解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也要对我国律师的历史和演进做系统的梳理,并从与历史的对照中,挖掘出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现代法治价值。律师执业“依法化”并不是口号,而是法律人实践的标准。从法律关系内容上看,律师执业“依法化”涉及的内容为三类:权利、义务、责任。要实现律师行业发展与社会法治建设,律师所依之“法”明确、完备是最基础的要求。然而,我国对律师行为规范的法律门类较多,法律条文繁琐,却并未能完全“防患”现实。我国律师依法执业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可以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归纳总结。一是律师本身存在的不依法执业现象;二是律师之外的相关体——检、法、公安、客户等因素造成律师不能依法执业的现象。当然,主观与客观可能相互转化,这种划分并不必然科学,但这样归纳可以将问题梳理得较清晰。用案例与数据来揭示问题所在,会更具体、全面而有条理,笔者认为这也是研究实践性问题的必需方式。对于律师依法执业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以问题主观、客观的归纳方法为基础,也将其分为主、客观两个视角,但布局为三部分:律师行业自身的不完善、体制环境方面的缺陷、社会环境的相关阻力。对我国律师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为文章的落脚点与重心。结合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首先必须注重律师行业自身素质的提高;然后律师执业所在体制环境也必须作出调整;再者,律师执业所需社会环境也要加以改善。只有这样,律师执业的“依法化”才能从个体到系统地得以实现。
周小园[10](2015)在《我国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及扶持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研究背景和立题依据受多种情景因素的影响,医疗服务市场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调控失败的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影响的存在,医疗服务的供方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处于主动和导向性地位,极容易出现诱导需求的问题,从而导致了患者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福利的损失。在我国,由于公立医院产生的历史背景、公有制特征、政府保护、群众偏好、技术优势等所具有的垄断地位,容易导致市场失灵。目前,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医疗服务费用上涨过快,医疗服务效率低下等方面。因此,出现了政府调控。在政府对公立医院过多干预的过程中,由于公共政策的低效率、内部效应、寻租行为等进一步加剧了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从而产生政府失败。发展社会办医是矫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重要途径。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和配置不公平是我国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医保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健康需求进一步释放,并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逐步提高社会办医比重,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一方面能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立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对医疗资源配置发挥“鲶鱼效应”和“倒逼效应”,使卫生资源配置更合理,系统运行更高效,形成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新一轮深化医改启动以来,在一系列鼓励政策的激励下,社会办医的热情空前高涨。2012年与2008年相比,社会办医主要出现“四个增长”。机构数不断增长。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44.70万所,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47%;其中非公立医院9786家,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2%,年均增长16%。床位数不断增长。非公立医院床位总数58.22万张,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从9.5%提高到14%。在岗职工数量不断增长。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161.97万人,占卫生人员总数的18%,增加了44.6万人,增长38%。服务量不断增长。非公立医院诊疗人次达到2.53亿,占全国总数的10%,增加了1.2亿人次,增长了90.9%。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社会办医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规模比较小,级别比较低,行业集中度不高,没有对公立医院形成有效竞争。二是人力资源缺乏,缺乏中青年骨干力量。三是内部管理粗放,缺乏长远发展战略。四是服务行为不规范,诚信不足导致社会信任危机。五是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比重仍然较低。与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20%左右的目标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当前,发展社会办医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哪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是什么,从哪些问题入手可以破解这些主要问题,需要哪些主要的扶持策略,突破口在哪里?从而为社会办医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加快社会办医的发展步伐,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这些是本研究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二、研究意义和目标研究意义:加快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增加和丰富卫生资源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客观需要,也是新一轮医改提出的目标任务。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发展社会办医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破除政策障碍,扶持社会办医发展的主要策略,从而为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对于进一步推进和加快社会办医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研究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明确当前我国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第二,明确制约社会办医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第三,分析当前政府、医院等利益相关方对相关意见出台的具体建议;第四,提出完善现有政策、制定配套政策等的解决方法和具体实施路径。三、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内容主要有4方面:1.我国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2.我国社会办医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障碍。3.国际典型国家社会办医的实践经验。4.国内典型地区发展社会办医的主要策略及特点。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检索CNKI、维普、万方、Pubmed、Proquest、Medline等中外文数据库,收集国内外与社会办医相关的文献、政策文件。2.现场调查法根据各省经济发展水平选择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山东省作为发达地区代表,选取云南省作为欠发达地区代表。根据各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实际情况,2011年广东省和山东省人均GDP分别为43596元、41147元,分别排名第7和第8,云南省人均GDP为15707元,排名第30。分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省份社会办医发展的现状是否有显着性差异。利益相关方的问卷调查,调研对象共计584名,来自广东、山东、云南三省,共89家单位。其中包括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公立和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生及护士。平均年龄35岁,实际工作年限15.09年,其中政府机构人员239名,医院行政管理人员114名,高年资医生170名,高年资护士61名。运用数据量表,分析问卷对象对社会办医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障碍的认识,为问题的阻碍程度排序,以测量出当前阻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因素。关键人物访谈,在广东省、山东省、云南省抽取政府部门(含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民营医院管理者、公立医院管理者、公立和民营医院医务人员等30名关键人物进行深度访谈。了解我国发展社会办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需要调整和完善的政策,并进行定性分析。3.典型案例分析法分层次抽取社会办医发展较好的地区或个案进行案例分析。在省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抽取广东省和云南省作为典型地区。在地市级层面,选择广东省深圳市和浙江省温州市作为典型地区,温州市是国家确定的社会办医重点联系试点城市,深圳市非试点城市。在医院层面,选择南京同仁医院和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作为典型案例,南京同仁医院是综合性医院代表,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是专科医院代表。4.数据分析法采用EpiData录入数据,并进行逻辑检错。使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4.1定量资料的描述性分析:对反映社会办医现状及运行特点的指标(如机构数量、机构规模、设配配置、床位数量等情况、人力资源情况、服务效率、医疗费用情况等)进行描述性分析。4.2顺序量表法:运用顺序量表对各利益相关者对阻碍社会办医发展的障碍的认识进行评价并排序。4.3统计学方法:对调查问卷中社会办医的税收政策、医保和基本药物纳入政策、科研及职称晋升政策、人才培养和内部管理以及监管等方面,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态度及有关建议进行单因素卡方检验。四、调查结果1.社会办医机构数量等迅速增加。2009年-2011年三省民营医院数量呈显着增加趋势,总体上每年平均增长22.65%。2.社会办医仍集中在较低级别的医院,大规模、上水平的医院数量较少。2009年山东、广东、云南三省民营医院中,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所占比例分别仅为9.18%、6.25%和5.21%,远低于公立医院。2011年此比例均进一步降低,分别为5.80%、4.67%和3.31%。3.社会办医的人力资源数量迅速增加,所占比重仍然较低。2009年-2011年山东、广东和云南三省民营医院执业医师数量和注册护士数量均呈显着增加趋势,分别年平均增长20.30%和28.63%。2009年三省社会办医执业医师数量占比在10.49%-14.93%,2011年占比在11.39%-19.70%;2009年,注册护士数量占比在9.94%-15.06%,2011年占比在11.30%-19.58%。4.社会办医的服务量虽然增长较快,但比重较低。2009年-2011年三省社会办医门急诊人次总体呈显着增加趋势,总体年均增长25.16%。社会办医门急诊人次在医院总门急诊人次中所占比重仍然较低,2009年三省平均为9.29%,2011年占比平均为11.11%。5.不同地区社会办医的发展趋势主要与扶持政策相关。不同省份间的比较表明,广东、山东、云南三省社会办医虽然都有所发展,但增长速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广东、山东省虽然经济发展水平高于云南省,但在社会办医机构数量和运行情况的指标来看,并没有表现出明显快于或优于云南省的趋势,而且在一些指标的增长速度上看,云南省还要高于广东省和山东省。这表明社会办医的发展主要与当地扶持政策的力度和具体政策措施有关。6.社会办医的发展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四类人员认为社会办医发展各类问题的障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才缺乏、区域卫生规划的准入限制、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过度保护、民众偏见、公立医院垄断、投资大回报低、监管政策、科研申请、职称晋升、医保纳入、医疗技术、设备的准入、用地限制、税收负担。7. 目前发展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5个层次。7.1 制度、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歧视。在医疗服务行业,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政策,将社会办医定位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在这样的定位下,造成了我国公立医院的垄断和一家独大的地位。由此衍生出政府的财政补偿机制、区域卫生规划、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平台等政策制定和执行上都对社会办医存在不平等的歧视待遇。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群众的就医习惯等,认为公立医院是政府办医院,值得信任和委托,在思想观念上也对社会办医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7.2 政策制订层面的问题。主要反映了目前发展社会办医缺乏统一的政策引领,现有政策分散,且较为宏观,具体配套政策不完善,政策落实起来存在困难;在一些领域政策缺失,或者政策出台时间滞后,不能满足社会办医发展的实际需要。7.3 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人才问题是公认的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主要问题,国家虽出台了医师多点执业政策,但执行效果不理想。同时,虽然国家出台的政策有明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规划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培养、职称晋升、学术环境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平等对待,但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仍然存在不公平待遇。7.4非公立医院自身发展的问题。由于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回报,造成了医院定位不准确,没有与公立医院形成错位发展和有序竞争。内部管理粗放,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影响了社会品牌的树立,削弱了群众的信任。7.5外部环境的问题。群众看病就医习惯于优先选择公立医院,不规范、虚假的医疗广告等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社会办医的不信任,持疑虑态度。五、主要扶持策略建议针对问题分层次提出当前我国发展社会办医的主要策略。1.针对制度、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歧视,提出分类管理策略。建立严格、具体、可操作的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和程序,特别要强化财产及其孳息分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比例、剩余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审查。在强化资格审核管理的基础上,同步细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资格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免税收入范围、监管办法及处罚措施。研究制订全面、严格医疗机构性质转变相关规则,明确各部门监管权、监管内容、转变程序、资产评估方式、资产处置办法等。健全推进社会办医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保障社会办医的存在和发展。2.针对政策制订层面的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策略。制订规划方面: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消除社会办医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继续将规划作为调整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增加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强制性,引导社会力量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重点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特色专科和新兴健康服务业等。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的无序扩张。财税价格政策方面:财政支持方面,建议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社会办医的学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等给予支持引导,扶持信誉度高、规模大、特色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初期的免税年限延长至5年,5年之后减半征收。完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银行卡刷卡费率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价政策。医保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医保定点的准入条件,保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公平纳入。在准入后社会办医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现阶段可考虑将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平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快改革基本医保支付模式,尽快从按项目和按比例支付转化为按病种支付,提升医保谈判能力,严格控制支付价格。土地政策方面: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各省完善土地政策,在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用地的起拍价格上、政府协议出让价格的优惠幅度上制定明确标准,以便各地贯彻执行。3.针对人才问题是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提出人才资源配置策略。逐步将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逐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师身份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同时完善医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在社会保障、学术环境、职称晋升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政策。完善民营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政策。在全科医生培训、职业继续教育、职称晋升、行业学会委员选取等方面给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一定比例。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议进一步细化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完善第一执业地点、医生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责权利关系,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各方利益。同时,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实现在政府或行业协会监管下的有序的多点执业。对多点执业的医生进行定期考核。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保险制度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内生动力。政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政府补贴、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当地公立医院享有同等优惠政策。4.针对社会办医自身发展问题,提出医院内涵建设发展策略。医疗行业的特征决定了社会办医要想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理性确定发展模式。只有坚持公益性特征和遵循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社会办医才能健康发展,资本投入才能获得长期回报。寻求错位发展的有利机遇。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发展模式,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重点在城市新区、郊区和卫星城区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儿科、妇科、老年病科等薄弱领域和新兴、急需的健康服务业,如长期护理、日间护理、临终关怀以及医学检验等,与公立医院形成错位竞争。加强医院自身内涵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建立和运行之初,就应该在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上下功夫,让懂管理的人去管理医院,让懂技术的人专心做技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严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关,提高服务水平。要力争通过医、教、研的有机融合,加强能力储备,实现可持续发展。打造诚信品牌。实现持续发展,社会办医应当从树立诚信品牌做起,依靠出资人和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的自我约束,维护医疗行业的公益性质,坚守救死扶伤的道德底线,在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医疗质量等环节上下功夫,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创新营销手段。由广告导向、医疗导向、大众市场导向逐渐向服务导向、关系导向、细分精准市场导向转变。医院营销策略更多的需要在品牌传播方式、服务营销、关系营销上去寻求突破创新。5.针对外部环境问题,提出扶持与监管策略。建议建立政府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督查制度,加大对社会办医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供、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安全、医保费用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监管机制以减轻监管范围增大所带来的监管压力。完善退出机制,实现“宽进严出”,进一步促使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偏差及其矫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偏差及其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1)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1.1 多元主体监管有待完善 |
1.2 行业监管范围存在争议 |
1.3 行业监管手段有待探索 |
2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2.1 行业监管理念不科学 |
2.2 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
2.3 行业监管能力客观不足 |
3 健全与完善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3.1 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 |
3.2 行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3.3 探索建立行业协会负责的不良执业记录机制 |
4 健全与完善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的行政监管 |
4.1 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监管的主体 |
4.2 明确行政监管的具体范围 |
4.3 探索引入行政备案制 |
5 结论 |
(2)“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管理视角下的“其他类”鉴定 |
(二)诉讼视角下的“其他类”鉴定 |
(三)“其他类”鉴定管理困境 |
二、“其他类”鉴定管理问题的历史渊源 |
(一)《决定》前的鉴定执业分类状况 |
(二)《决定》出台:“三大类”鉴定基本管理体系确立 |
(三)“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的历史渊源 |
(四)“其他类”鉴定管理问题的历史原因分析 |
三、“双严十二条”后相应主体的鉴定治理措施评析 |
(一)行业协会管理“其他类”鉴定 |
(二)地方立法规定:备案登记与审核登记 |
(三)司法部对“其他类”鉴定的“拆解重装” |
(四)法院聘请专家辅助人或设立技术调查官 |
(五)检察院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 |
四、“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的域外经验 |
五、“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改革设想 |
(一)对“其他类”鉴定管理问题的再认识 |
(二)强化对鉴定质量的监督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
(三)构建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体系下的“其他类”专家证人模式 |
(3)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最后一公里”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铅山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研究思路及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理论阐释 |
2.1 基本概念分析 |
2.2 理论基础 |
第3章 江西省铅山县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政策执行现状 |
3.1 江西省铅山县人口流动概况 |
3.2 江西省铅山县及周边地区医疗水平概况 |
3.3 江西省铅山县异地结算政策执行现状 |
3.4 执行现状研究设计与分析 |
第4章 江西省铅山县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最后一公里”存在问题 |
4.1 流程繁复跑腿多 |
4.2 系统不稳频报错 |
4.3 沟通机制欠完备 |
4.4 配合参与不积极 |
第5章 “最后一公里”视角下医疗保险异地结算难的原因分析 |
5.1 政策质量因素分析 |
5.2 执行资源因素分析 |
5.3 执行主体偏好因素分析 |
5.4 目标客群因素分析 |
5.5 政策体制因素分析 |
第6章 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最后一公里”优化对策 |
6.1 以政策优化实现合法合理合情 |
6.2 以备案创新探索科技服务渠道 |
6.3 以宣传到位增强政策认知程度 |
6.4 以信息标准化搭建统一系统 |
6.5 以提升统筹细化沟通调解机制 |
6.6 以健全监督确保反馈渠道畅通 |
第7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访谈提纲(一)——政府部门相关人员 |
访谈提纲(二)——有异地保险需求的参保人 |
调查问卷 江西省铅山县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研究调查问卷 |
致谢 |
(4)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新医改背景下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问题审视 |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税收法律制度 |
(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问题反思 |
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阐释 |
(一)公共财政理论 |
(二)税收法定原则 |
(三)税收激励理论 |
(四)税收公平理论 |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域外探索 |
(一)域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域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启示 |
四、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完善 |
(一)加强医疗税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 |
(二)提升医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
(三)增强医疗捐赠税收抵扣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
(四)完善医疗税收监管法律制度的规范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7)民法渊源研究 ——以法律适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意识:理论疏漏与实践困惑 |
二、研究意义:民法渊源价值的再认识 |
三、研究思路:本文的逻辑结构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区分视角下的法律渊源 |
第一节 法律渊源:一个熟悉又混沌的概念 |
一、国外学者对法律渊源的界定 |
二、中国学者对法律渊源的研究 |
三、对中外学者法律渊源研究的反思 |
第二节 法律渊源:区分视角下的不同内涵 |
一、法律形成论与法律适用论的界分 |
二、法律适用论的比较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
三、法律适用论下法律渊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与界定 |
第三节 两大法系私法适用中的法律渊源 |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私法适用中的法律渊源 |
二、英美法系私法适用中的法律渊源 |
三、两大法系私法适用中法律渊源的比较 |
第二章 民法与民法渊源的关联性 |
第一节 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法源需求 |
一、民法规范“裁判规范”属性的法源需求 |
二、民法方法论的法源需求 |
三、民法典发展和生命力维持的法源需要 |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与民法渊源 |
一、民法的市民法属性与民法渊源 |
二、民法的私法属性与民法渊源 |
三、民法的权利法属性与民法渊源 |
第三章 民法渊源的识别与确定 |
第一节 制定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民事基本法 |
二、宪法 |
三、行政规范 |
第二节 习惯规范与习惯法 |
一、习惯、习惯规范与习惯法的区分 |
二、习惯规范作为民法的渊源 |
三、习惯规范与制定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关系 |
四、习惯规范作为法源进入司法的相关机制 |
第三节 自治规范 |
第四节 合同 |
一、合同作为民法渊源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
二、合同作为民法的正式法源 |
三、作为法源的合同的解释 |
第五节 判例规范 |
一、判例与判例规范 |
二、判例规范的三种效力模式与法源地位 |
三、具有法源地位的判例规范的适用环境 |
第六节 其他可能的规范形式 |
一、公共政策 |
二、法理与学说 |
三、道德 |
四、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
第七节 小结 |
第四章 民法渊源的适用 |
第一节 民法渊源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 |
一、民法渊源的分类与结构 |
二、裁判依据法源内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 |
三、裁判辅助法源内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 |
第二节 民法渊源的适用方法 |
一、民法渊源与法律发现 |
二、民法渊源与法律解释、漏洞补充 |
三、民法渊源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
第五章 中国民法渊源的制度确立与立法构建 |
第一节 中国民法渊源的范围确定 |
一、中国民法的制定法渊源 |
二、中国民法的非制定法渊源 |
第二节 中国民法渊源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 |
一、中国民法裁判依据法源内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 |
二、中国民法裁判辅助法源内的适用顺位与效力位阶 |
第三节 中国民法典法源条款的设计 |
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与民法渊源条款 |
二、中国民法典法源条款设计中的问题 |
三、中国民法典法源条款的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类 |
二、外文译着类 |
三、中文期刊论文类 |
四、博士学位论文类 |
五、外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原理 |
一、大规模侵权之界定 |
(一)大规模侵权的内涵 |
(二)大规模侵权的特征 |
(三)大规模侵权的类型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及管理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分析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管理 |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解析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特征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功能 |
第二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有机制评析 |
(一)大规模侵权的传统民事救济的不足 |
(二)大规模侵权的政府救济与赔偿基金救济 |
(三)大规模侵权诉讼的困境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必要性 |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
(二)实现分配公平、正义的需要 |
(三)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 |
三、我国现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现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现实可行性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分析 |
(二)具备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
(三)政策的支持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条件 |
第三章 域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考察 |
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大规模侵权 |
(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营造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 |
(二)无过失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确立增加了责任保险的需求 |
二、责任风险控制规则的设计 |
(一)经营模式的选择 |
(二)承保范围的扩大 |
(三)承保机构多样化 |
三、责任风险经营保障规则 |
(一)税收政策的优惠 |
(二)偿付能力的监管 |
(三)切实补偿的资金保障 |
第四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外部环境建设 |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
(三)构建责任保险技术支撑体系 |
(四)建立责任保险能力建设平台 |
二、以强制性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模式 |
(一)强制性保险与任意性保险的差别 |
(二)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承保模式的必要性 |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合同规则设计 |
(一)经营主体多样化 |
(二)承保责任范围的界定 |
(三)保险赔付的范围及除外责任 |
(四)差别浮动费率的厘定 |
四、风险控制的规则设计 |
(一)赔偿限额与免陪额 |
(二)采用期内索赔式保险 |
(三)再保险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关于律师依法执业问题研究 |
2.关于律师依法执业问题原因研究 |
(三)实习律所与实习经历简介 |
一、律师依法执业的价值分析 |
(一)中西方律师制度的沿革 |
1.西方律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律师执业依法化的必要性 |
1.依法执业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
2.依法执业是律师职业价值实现的前提 |
3.依法执业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
二、我国法律对律师依法执业的制度规定 |
(一)关于律师依法执业基本权利的规定 |
1.调查取证权 |
2.阅卷权 |
3.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 |
4.辩论权 |
5.执业言论豁免权 |
(二)关于律师依法执业义务的主要规定 |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
2.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 |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义务 |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费或者收取其他利益的义务 |
5.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机关的义务 |
(三)关于律师违法执业责任的主要规定 |
1.刑事责任 |
2.民事责任 |
3.行政责任 |
三、我国律师依法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困境 |
(一)律师主观上不能依法执业的现象 |
1.律师挑讼、缠讼 |
2.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失范 |
3.律师异化与当事人关系 |
4.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向当事人滥收费 |
5.律师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
(二)律师客观上不能依法执业的现象 |
1.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 |
2.律师被追诉或处罚的风险很大 |
3.双重质疑使律师执业内外交困 |
4.众多律师困于生存问题 |
四、律师依法执业困境原因分析 |
(一)律师行业自身的原因 |
1.律师自我角色定位的境界偏低 |
2.大多数律师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
3.律师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 |
(二)体制环境的原因 |
1.律师权利保障体制不完备 |
2.行业管理体制不科学 |
3.审判体制对律师体认的错位 |
4.侦、检系统对律师角色体认的浅薄 |
(三)社会环境的相关原因 |
1.社会大众对律师认知混沌 |
2.律师的政治参与度不高 |
五、实现律师依法执业的对策与建议 |
(一)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综合素养 |
1.提高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 |
2.律师端正依法执业的角色体认 |
3.提高律师团队化与专业化程度 |
4.注重律师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
(二)调整律师依法执业的体制环境 |
1.完善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相关制度 |
2.逐步调整律师行业管理体制 |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三)为律师依法执业营造法治化的社会环境 |
1.提升整体社会对律师的职业认同感 |
2.落实“双轨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
3.推进律师参政议政以提高律师政治地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学术研究成果 |
(10)我国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及扶持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 |
第一章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和立题依据 |
1. 扶持社会办医的理论意义 |
2. 扶持社会办医的现实意义 |
3. 社会办医的概念与范畴 |
4. 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 |
5. 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研究目标 |
1. 研究意义 |
2. 研究目标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及演变 |
1. 国家层面的有关政策及演变 |
2. 地方出台的有关政策 |
二、关于发展社会办医的研究现状 |
1. 关于发展社会办医意义和必要性的研究 |
2. 关于社会办医优势的研究 |
3. 关于社会办医发展现状和面临问题的研究 |
三、有关社会办医研究的不足和本研究的意义 |
第三章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1. 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 |
2. 社会办医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障碍 |
3. 国际典型国家发展社会办医的实践经验 |
4. 国内发展社会办医的典型案例及主要扶持策略 |
二、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 |
2. 现场调查 |
3. 典型案例分析 |
4. 数据分析法 |
第四章 调查结果及分析 |
一、社会办医发展状况的宏观分析 |
1. 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机构现状的数据比较分析 |
2. 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运营现状的数据比较分析 |
3. 社会办医机构及运营特点分析 |
二、社会办医发展状况的问卷调查分析 |
1. 利益相关方对社会办医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的认知情况分析 |
2. 利益相关方对具体政策的认知情况 |
3. 利益相关方对影响社会办医发展的主要问题的认知特点及建议 |
三、社会办医发展状况的深入访谈结果分析 |
1. 政府部门管理者 |
2. 医务人员 |
3. 医院管理者 |
4. 患者和社会公众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上扶持社会办医发展的实践及启示 |
一、典型国家发展社会办医的实践 |
1. 美国 |
2. 德国 |
3. 英国 |
4. 法国 |
5. 瑞士 |
6. 澳大利亚 |
7. 日本 |
8. 新加坡 |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社会办医的启示 |
1. 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绩效不存在正相关关系 |
2. 严格的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所有权性质无必然联系 |
3.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根本策略 |
4. 严格有效的监管是形成有序竞争格局的必要保障 |
5. 灵活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和医保支付方式等政策对社会办医发展至关重要 |
6. 税收优惠是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内发展社会办医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一、广东省 |
二、云南省 |
三、深圳市 |
四、温州市 |
五、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
六、南京同仁医院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发展社会办医的主要扶持策略 |
一、针对制度、政策、思想观念歧视问题,提出分类管理策略 |
1. 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标准 |
2. 健全社会办医机构性质转换及流转机制 |
3. 健全推进社会办医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宏观调控策略 |
1. 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2. 财税价格政策方面 |
3. 医保政策方面 |
4. 土地政策方面 |
三、针对人才问题是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呆主要因素,提出人力资源配置策略 |
1. 逐步将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 |
2. 在社会保障、学术环境、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政策 |
3.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内生动力 |
四、针对社会办医自身发展问题,提出医院内巧建设发展策巧 |
1. 坚持治病救人的基本准则 |
2. 寻求错位发展的有利机遇 |
3. 加强医院自身内涵建设 |
4. 严格把关,确保医疗安全 |
5. 打造诚信品牌 |
6. 创新营销手段 |
五、针对外部环境问题,提出扶持与监管策略 |
本章小结 |
研究创新与不足 |
附录1:公立与社会办医宏观数据收集表格目录 |
附录2:调查问卷 |
附录3:关键人物访谈提纲 |
附录4:问卷访谈人员来源统计名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 |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偏差及其矫正(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J]. 高晨辉. 医学与社会, 2021(06)
- [2]“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 张凌燕,刘金文. 证据科学, 2020(05)
- [3]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最后一公里”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铅山县为例[D]. 俞嘉懿. 暨南大学, 2020(07)
- [4]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5]新医改背景下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王轶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民法渊源研究 ——以法律适用为视角[D]. 李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
- [8]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D]. 史黎. 吉林大学, 2016(08)
- [9]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曾婷. 中南民族大学, 2016(04)
- [10]我国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及扶持策略研究[D]. 周小园. 山东大学, 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