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辰洋[1](2021)在《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二字一直是贯穿习近平系列讲话的关键词。从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强调党员干部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再到要求全党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等等,习近平的这些论述都始终围绕“人民”展开,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本文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梳理、概括、归纳、总结,并对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和重大意义进行剖析阐释。论文共分为九个章节。第一章,导论。本章分为五节,主要论述了研究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缘由和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根据对已有研究的分析和研判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同时介绍了文章预期的创新点并对研究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概括界定,从整体上奠定了文章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章,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相关阐释。本章分为四节,主要论析了论文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即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社会条件。同时,从思想渊源和思想直接来源两方面论述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和西方人本思想两方面论述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文化根基和理论借鉴。第三章至第七章,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人民立场、人民利益、人民共享、人民幸福的论述。这是本文研究的主体部分,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纵向展开,首先梳理了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人民主体、人民立场、人民利益、人民共享、人民幸福论述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点归纳总结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从而深刻剖析其中展现的重要价值和时代内涵,最后根据习近平相关论述总结提出坚持人民主体、站稳人民立场、保障人民利益、推进人民共享、实现人民幸福的路径措施。第八章,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和重要意义。以前述章节的分析和论述为基础,深刻总结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展现出的理论特质和重大意义。第九章,结论。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主线,对这一重要论述的系统性研究进一步实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群众性转化和现实性内需的紧密结合,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的必然需要。
马俊[2](2021)在《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推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司法为顺应国家治理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向基层防控延伸而践行诉源治理举措的景貌中,谈及作为藏族化解矛盾纠纷重要方式与蕴含本土法制资源的民间调解,可谓恰逢其时。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萌生于历史底蕴深厚的藏族传统法制文化,跃动于藏族本土化法制资源,流淌于藏族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精神竞相博弈中。其不啻是藏族法制传统中酝酿和积淀的重要纠纷化解方式,亦是藏族社群在长期生产生活和法制实践中孕育而成的具有藏族群体内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征的习惯法传统之重要耦合。作为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黄河源头与甘青涉藏地区的交接处(安多康巴文化结合处)、唐蕃古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基于“阿什姜”部落头人控制的封建割据状态而形成的特殊部落组织遗存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等历史与现实情境,果洛州的藏族民众在长期化解纠纷的基础上经由历史积淀与传承以及依循部落习惯法解纷传统而日渐约定俗成一套代表该藏族群体历史性、地域性与民族性,且殊异于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纠纷化解方式——“斯巴”调解。果洛州的“斯巴”调解以本土化的调解主体、灵活性的调解过程、裁决式的调解结论为表征,经由“纵向三角构造”嬗变为“横向线性构造”、“人——团”调解嬗变为“团——团”交互式调解的程序构造艺术,凭借品行优势、文化优势、语言优势、情感优势将原生性的权威与情法资源优势在纠纷调解实践中转化为“物理——事理——情理——法理”元素叠加嵌套的互动式的调解程序运作艺术。解纷者、解纷依据、解纷机制素来是藏族民间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和解纷场域中情法资源相互博弈的核心因子,从传统到现代、法制到法治的跨越,势必是民间调解等解纷机制转型的征程。藏族民间调解抑或“斯巴”调解是复兴还是转型?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向我们叙说:藏族民间调解集聚着藏传佛教佛法、藏族伦理道德、藏族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多元规范,果洛州“斯巴”调解在转型中得以互动适用。而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实质表现为受藏传佛教佛法影响的藏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等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在纠纷化解中多元规范间互动与博弈的过程。那么,“斯巴”调解在转型及适用中如何意欲达致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良性互动呢?鉴于此,以藏族民间调解中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元素相交融的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切入点,以解纷场域视阈下“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为主线,藉由藏族民间调解释义、转型与适用的法律情境探析以及“斯巴”调解缘起、蕴意、特征、解纷依据和程序艺术等萌生之探;“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多维嬗变与互动和成效的跃动之状;“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情理与国法适用误区、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制度化改造使得调解优势式微,以及从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张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原生性与法制化的对垒等缘由分析为表征的流淌之困演进轨迹;是故,在透视调解法制化可能与限度的基础上,从解纷者、解纷适用规范以及解纷机制自身构造之维度,提出通过吸纳藏族乡贤等方式建立复合型调解员准入标准、用“纳规入约”等举措规范民间调解过程、用“以案定补”方式优化调解结果“四·四”制分级甄别机制和“四·三”制交互式认定程序、依循纠纷类型以“依纷划调”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的多元化调适路径,以期使具备原生情法资源优势的“斯巴”调解日渐臻于法治化轨道,与国家法律渐趋调适而融合无间,为涉藏地区法治建设中的本土化法制资源与现代法治元素的良性互动增砖加瓦。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提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严海[4](2020)在《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生态补偿是起源于国外的一项经济政策,在当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生态补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公平、传承特定文化等多重作用,因此,生态补偿又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并且依赖国外经验,从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运行主要还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生态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整体上却有所欠缺。生态补偿的法治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生态补偿立法如何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成为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课题。生态补偿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生态系统从最初的客观存在逐渐转变为一种可以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由此便应运而生,并进一步孕育出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在我国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这是与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根本性区别。生态补偿的运行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内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当下生态补偿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基础,除此之外,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也相应地提出了本学科内的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早,在森林、流域、草原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失败的案例,其经验与教训都值得我国的借鉴。生态补偿需要以规范的状态运行,法治化是必由之路。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考察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内都对草原生态补偿做出了立法规定,但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其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理论角度来看,当下的生态补偿立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生态补偿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并不完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是一个环境哲学问题,但其内容在许多学科领域内都有所涉及,包括法政治学领域。不同的学科领域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此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生态价值观念方面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者的对立。事实上,两种生态价值观都各有利弊,应当进行一定的协调,寻求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存在一个“调整论”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突破了传统法理学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在得到部分学者支持的同时也受到了大量的质疑与非议,但调整论的思维仍旧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有所启示,即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针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生态补偿立法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又分为结构调整和运行调整,结构调整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完成,运行调整则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在结构调整中,首先需要针对生态补偿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科学测定生态补偿标准,拓展、拓宽生态补偿的方式和资金来源;其次需要围绕生态补偿的关联性内容进行立法,在宪法中体现生态补偿的基本精神,合理设置生态补偿所牵涉的法律责任规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需要注重生态补偿体系性内容的立法,在行为模式上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为主,在权利义务模式上以权利本位的立法为根本,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以环境资源法作为衔接性质的立法。运行调整主要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而立法之外的手段又可分为法律之内的手段和法律之外的手段。在法律手段内,除立法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都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每个环节当然都有各自的要求,但从整体上看,法的良好运行着重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法治化为本质,二是法的良好运行以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为标准。在法律手段之外,还可分为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经济手段着眼于市场平台的灵活调节,政治手段着眼于环境治理模式的合理选择。从两种手段的作用出发,经济手段解决的是生态保护的去功利性和市场运行的逐利益性之间的矛盾缓解问题,政治手段解决的是国家环境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权之间的平衡取舍问题,这些都是为生态补偿立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所提供的有效的运行机制。
余欣[5](2020)在《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立法的形式将道德规范制定为法律规范,是世界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共识。这一共识来源于以下理据,即在一些利益冲突之下,公务员内心遵从职业道德的防线容易遭受挑战,导致许多道德困境。在实践中,我国公务员道德失范现象屡屡发生并呈日益严重的趋势,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是我国当前公务员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引导公务员建立信守职业道德义务的意识;对于德性素养不高的公务员而言,道德约束这种强制力缺失的保障方式难以发挥其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构建法律机制来监督公务员依法进行工作及规范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以立法的方式完成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不仅能发挥法律的强制力督促公务员遵守最低限度的职业道德义务,还能提升该群体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显着意义。本文在研究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过程中,首先以理论为基础,从论述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出发。其中,在揭示公务员职业道德概念和内容基础上,分析职业道德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理论基础。其次,从实证的维度考察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职业道德立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以及党纪规范共同规定的,而当前的立法还处于较低层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再次,在分析我国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中的问题之后,梳理域外发达立法国家的立法经验。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立法体系和内容制度上都存在诸多可借鉴的经验,例如形成了完备的立法内容、建立起多元监督机制、提供多方面技能培训等。最后,对于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在理论指导下,从完善立法体系、完善立法内容、健全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方辰[6](2020)在《科技伦理法制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新科技发展方兴未艾,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比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各界对相关伦理和法律的热烈讨论,科技伦理因而成为热点问题。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中人与人、社会、生态关系的理论与行为准则,规定了科技共同体应该恪守的价值观、责任和行为标准,基本尊重原则、功利原则、公正原则和负责任研究与创新原则是其核心原则。伦理自律规制失范、内生规制需求、责任的社会化和科技管理活动的复杂化,佐证了科技伦理法制化的必要性;科技、伦理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及人的尊严等法理基础,以及司法实践、国家政策和现有法制基础,论证了科技伦理法制化的可行性。在科技伦理法制化进程中,现行立法效力层级低、规范领域单一、伦理的法律转化程度不一、转化手段直接、权责设置不匹配;现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进程,也因自身优化问题和监管缺陷被滞缓。通过研究和比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伦理治理实践和部分国家的伦理立法实践,本文建议我国应注重科技伦理领域的立法工作,缩小各领域科技伦理立法以及各伦理的法律转化程度差距,调整技术手段,制定适当权利与责任;其次应建立科学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优化制度自身,以及完善监管法律制度;最后应探索科技伦理多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
阮昊[7](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指出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王琦[8](2019)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共十九大对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上述部署与安排,落实相应的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改革等。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公益类事业单位承载着社会公共服务输出的重要职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加快推进并积极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干部的选任是其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选任高素质专业化的领导干部队伍,是推动新时代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队伍实现专业化建设,保障公益类事业单位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更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群众多样性、多元化需求的一个前提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抓手。因此,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研究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初创时期、探索时期、改革时期、新时代四个阶段,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改革,至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束了没有体现中国事业单位特点、彰显人才成长规律的选任政策法规体系的历史,填补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空白,为新时代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当然,冷静地观察与分析,还应充分认识到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尚未成熟,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诸如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化不足,体现在干部选任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干部选任制度缺乏配套政策;干部选任过程中民主化程度有限、群众参与欠缺;领导干部选任法制化缺乏法律支撑、干部选任过程具有照顾现象;领导干部选任科学化不够,选任标准不明、考核标准缺乏、选任方式单一、人岗不相适等问题。为了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面临的问题,本文在国家治理力现代化的理论视角下,基于案例剖析,具体分析影响因素,从过程、目标、功能三个层面提出优化路径,力图构建新时代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策略,为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提出政策议,设计可行性强的操作方案。依循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导向和问题指引,上述阐释构成本文研究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问题意识,并从这一问题意识出发进一步推进相应的研究进程: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提出新时代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其次,在梳理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变迁历程基础上,过对比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领导人员选任制的不同特点,分析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独特之处。通过定位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角色与功能,推导出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导干部选任制度的结构、功能及属性。再次,结合本人所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实践,基于案例剖析,定性分析影响因素,探析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为切入点,提出实施分层分类的差别化制度系统调适路径,并从过程、目标、功能三个层面,实现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协调化、高效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深化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有效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综上所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意义上的实现,需要落实在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的各种积极变革。其中,在公益类事业单位相关改革中,作为核心程的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变革与积极发展等具有重要且不可忽视的意义。对此,本文的研究意在通过对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梳理、分析与评价,将这一选任制度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联以明确,进而落实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推动。
孙鑫[9](2019)在《特里·L·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急剧的变化与转型,社会格局的调整幅度不断加大,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价值多元化等问题屡屡出现,人们的思维方式开始逐渐趋向于多元化的方向转变,这些改变都是对我国的责任行政发展的巨大挑战。特里·L·库珀针对西方社会的行政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得出行政伦理困境的实质主要是责任和义务的不断冲突与对抗,通过对行政责任伦理问题的实证分析,他找到了一条通向行政责任的途径,通过对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深入研读,库珀行政责任伦理中凸显了个人伦理的自主性,也论述了公共组织在行政伦理中的重要作用。论文使用了比较研究法、因果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法,主要研究了四方面内容。第一部分研究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提出背景和思想渊源;第二部分阐述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分析了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实际影响;第四部分提出对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评价并进行自我思考。通过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库珀的行政责任伦理思想具有合理性和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行政伦理困境产生的实质把握的比较片面、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色彩等。我们不能将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全盘接受和运用,要吸收其思想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深刻启发意义的部分。库珀的行政伦理思想为我国行政伦理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但是库珀缺乏对行政伦理困境产生的实质原因的把握,对行政伦理原则也缺乏全面的分析。例如库珀思想能够加快完善我国的行政责任立法体系、建立行政责任伦理规范、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责任监督机制、在国内建立行政责任评估与奖惩机制等。行政过程中难免出现行政责任伦理冲突,想要解决这些困境,不仅要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规定,还需要行政人员具有伦理自主性,行政人员要学会区分不负责任行为并坚决抵制,以规范自己的行为。除此之外,行政组织要提前准备好行政责任问题的应对方案,不断寻找解决行政责任问题的方法。
郝倩[10](2019)在《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提升措施研究 ——以A市B区税务局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公务员群体逐渐引起了全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的案例,在社会上产生了较恶劣的影响。由于基层公务员是国家政令的最终施行者,他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个人形象,更多的是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他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方式直接影响着国家管理效能的实现程度。想建设服务型政府,就不得不从基层公务员身上找措施,下功夫。想塑造良好的公务员队伍形象,重塑政府的公信力,就不得不研究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和提升的措施。我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县乡级基层公务员身处国家管理体制的末梢环节,受体制的影响,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职业道德带有一定“基层”的特点,也存在许许多多带有基层特点的个性化问题。本研究以A市B区税务局为例,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分别在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等六个方面设计问题,收集问卷调查结果并进行汇总分析,辅以访谈的方式,总结得出A市B区税务局的基层公务员在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六个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坚定理想信念方面表现为不能及时自觉地学习党的先进政治理论,与党的先进理论脱节的现象严重。在忠于国家方面表现为国家安全意识、保密意识较差,政治敏锐性较差,尚未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在服务人民方面主要是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服务理念有待转变,服务方式尚未创新,群众路线践行情况较差。在恪尽职守方面表现为自身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在工作中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推脱责任,逃避重任,贪图个人利益,缺失艰苦奋斗精神。在依法办事方面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乃至缺失,在工作中掺杂个人情感意志,不能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在公正廉洁方面表现为不能很好地做到严于律己、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道德法纪防线不牢固。基于此,本研究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外因、公务员自身的内因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三个角度分析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并相应地提出解决措施,即:从制度机制上提升福利待遇,加强考核监督;公务员主观方面要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层面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以期能为政府提升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提供借鉴。
二、关于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1.5 研究的基本概念界定 |
1.5.1 人 |
1.5.2 人民 |
1.5.3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 |
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及理论概述 |
2.1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 |
2.1.1 和平与发展的大环境 |
2.1.2 经济政治格局的大变化 |
2.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
2.1.4 习近平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 |
2.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社会条件 |
2.2.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现实基础 |
2.2.2 改革开放的实践进入关键期 |
2.2.3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期 |
2.3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 |
2.3.1 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民思想 |
2.3.2 直接来源: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思想 |
2.4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的文化根基与理论借鉴 |
2.4.1 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
2.4.2 理论借鉴:西方历史发展中的人本思想 |
3 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的论述 |
3.1 人民主体论的历史发展 |
3.1.1 毛泽东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践 |
3.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主体思想的发展实践 |
3.2 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主要内容的论述 |
3.2.1 人民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受益主体 |
3.2.2 人民是权力运行的监督主体 |
3.2.3 人民是文艺事业的参与主体 |
3.2.4 人民是新时代的“阅卷”评价主体 |
3.2.5 人民是“四个伟大”新征程的推动主体 |
3.3 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重要价值的论述 |
3.3.1 人民主体地位是党政治灵魂的集中体现 |
3.3.2 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根本着力点 |
3.3.3 人民主体地位是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力量源泉 |
3.4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主体地位路径的论述 |
3.4.1 坚持人民至上理念 |
3.4.2 激发人民的创造精神 |
3.4.3 着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4 习近平关于人民立场的论述 |
4.1 人民立场论的历史发展 |
4.1.1 毛泽东人民立场论的历史发展 |
4.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的发展演变 |
4.2 习近平关于人民立场基本内容的论述 |
4.2.1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稳固人民立场的物质基础 |
4.2.2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指引党的人民立场的科学发展 |
4.2.3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增强人民立场的思想底蕴 |
4.2.4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构建党的人民立场的话语体系 |
4.2.5 精准扶贫脱贫工作中推动党的人民立场落地落实 |
4.3 习近平关于人民立场价值意蕴的论述 |
4.3.1 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和本质体现 |
4.3.2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
4.3.3 人民立场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使命追求 |
4.3.4 人民立场指明了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未来走向 |
4.4 习近平关于巩固人民立场实践路径的论述 |
4.4.1 加强和完善新时代党的领导各项体制机制 |
4.4.2 履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
4.4.3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夯实人民立场主体责任 |
4.4.4 用发展的观点创新人民立场的时代内涵 |
5 习近平关于人民利益的论述 |
5.1 人民利益论的历史发展 |
5.1.1 毛泽东人民利益思想的历史发展 |
5.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利益思想的历史发展 |
5.2 习近平关于人民利益基本内容的论述 |
5.2.1 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大逻辑保障人民经济利益 |
5.2.2 健全政治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利益 |
5.2.3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保障人民文化利益 |
5.2.4 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民生利益问题 |
5.2.5 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人民生态利益 |
5.3 习近平关于人民利益价值内涵的论述 |
5.3.1 实现人民利益体现了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观 |
5.3.2 实现人民利益凸显了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美好体验 |
5.3.3 实现人民利益促进了公民个体到社会整体的全面均衡 |
5.4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利益具体途径的论述 |
5.4.1 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政治价值观 |
5.4.2 推进从严治党压实为民服务责任制 |
5.4.3 建立合理科学的人民利益评价体系 |
5.4.4 营造有利于实现人民利益的政治生态 |
6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的论述 |
6.1 人民共享论的历史发展 |
6.1.1 毛泽东人民共享思想的初显与贡献 |
6.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共享思想的历史发展 |
6.2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主要内容的论述 |
6.2.1 共享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
6.2.2 共享领域和内容要涉及人民发展的各方面 |
6.2.3 共享是人民共同建设和享有 |
6.2.4 共享要在人民健康和安全领域持续加码 |
6.2.5 共享要坚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
6.3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基本特征的论述 |
6.3.1 人民共享权利的公平性 |
6.3.2 人民共享过程的共建性 |
6.3.3 人民共享自身的科学性 |
6.4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重要价值的论述 |
6.4.1 坚定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信心和决心 |
6.4.2 传播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共享发展理念 |
6.4.3 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变的理想追求和使命初心 |
7 习近平关于人民幸福的论述 |
7.1 人民幸福论的历史发展 |
7.1.1 毛泽东人民幸福思想的历史发展 |
7.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幸福思想的历史发展 |
7.2 习近平关于人民幸福基本内容的论述 |
7.2.1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 |
7.2.2 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
7.2.3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 |
7.2.4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
7.3 习近平关于人民幸福论重要价值的论述 |
7.3.1 为人民谋幸福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
7.3.2 为人民谋幸福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最集中的体现 |
7.3.3 为人民谋幸福是实现中国梦和解决新矛盾的需要 |
7.3.4 为人民谋幸福是提升人民幸福生活质量的科学指导 |
7.4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幸福措施保障的论述 |
7.4.1 坚持党的领导是重要前提 |
7.4.2 明确人民的多样化需求是实践指向 |
7.4.3 营造各方联动的社会环境是基本保障 |
7.4.4 筑牢美好生活的坚实基础是根本遵循 |
8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及重大意义 |
8.1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 |
8.1.1 突出人民性,以清醒头脑保持对人民重要性的认识为前提 |
8.1.2 注重根本性,以着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为重点 |
8.1.3 强调权益性,以坚决扞卫人民各项基本权利为保障 |
8.1.4 着眼现实性,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为抓手 |
8.1.5 指明方向性,以净化社会风气坚定人民理想信念为导向 |
8.1.6 明确实践性,以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为根基 |
8.1.7 凸显规范性,以强化纪律制度约束实现人民安定团结为目标 |
8.1.8 秉承时代性,以不懈奋斗创造幸福为全体人民的最终归宿 |
8.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
8.2.1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意义 |
8.2.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现实意义 |
9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调研地及调研情况介绍 |
五、论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萌生之探: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述说 |
第一节 藏族民间调解相关概念辨析 |
一、民间调解的概念辨析 |
二、藏族民间调解之概念厘定 |
三、藏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辨析 |
第二节 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法背景探析 |
一、前世保障:藏族传统法制的形塑 |
二、今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的空间 |
第三节 果洛州民间调解的适用样态——“斯巴”调解 |
一、“斯巴”调解的缘起及蕴意 |
二、“斯巴”调解的显着特征 |
三、“斯巴”调解的解纷依据 |
四、“斯巴”调解的程序艺术 |
第二章 跃动之状: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现实样态 |
第一节 多维的嬗变:“斯巴”调解的转型样态 |
一、调解主体:“斯巴”调解队伍的多元构造 |
二、调解依据:从习惯法迈向多元化规范并存 |
三、调解过程: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趋势转型 |
四、调解职责:从单纯调解迈向多元化法律服务 |
第二节 互动与成效:“斯巴”调解的适用样态 |
一、互动前状:“斯巴”调解适用前的社会情境 |
二、适用路径:“斯巴”调解的解纷范围及方式 |
三、适用效能:“斯巴”调解化解纠纷后的成效 |
第三章 流淌之困: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表现 |
一、“斯巴”调解队伍整体解纷素质偏低 |
二、“斯巴”解纷时适用情理与国家法选择误区 |
三、“斯巴”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 |
四、制度化的改造使得“斯巴”调解优势日渐式微 |
第二节 “斯巴”调解存在困境的缘由分析 |
一、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间的张力 |
二、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 |
三、调解原生性与法制化间的对垒 |
第四章 调适之径:藏族民间调解的解困路径 |
第一节 以复合型人员准入标准优化调解队伍素养 |
一、分类聘用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调解员 |
二、吸纳具备丰富解纷经验与技能的民间权威 |
三、吸纳有德行、调解技能、法律等多元要素的藏族乡贤 |
第二节 多举措规范与提升藏族民间调解过程的可控性 |
一、依法框定藏族民间调解的解纷范围 |
二、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整合藏族民间调解解纷依据 |
第三节 “以案定补”优化民间调解结果甄别与认定程序 |
一、建立藏族民间调解结果分级甄别机制 |
二、优化藏族民间调解结果交互认定程序 |
第四节 依循纠纷类型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 |
一、以“调诉分流”优化藏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
二、以“调解分流”化解藏族调解资源竞争困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四、拟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生态补偿概述 |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解析 |
(一)生态补偿的制度缘起 |
(二)生态补偿的本土改造 |
(三)生态补偿的属性定位 |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四)自然契约关系理论 |
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三)草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五)国际性碳汇交易补偿的实践状况 |
第二章 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分析: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 |
一、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 |
(一)宪法的规定 |
(二)法律的规定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 |
(四)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规定 |
(五)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
二、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规范性问题 |
(一)国家层面的专项法律缺位 |
(二)单项法律的内容缺失缺陷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粗疏 |
(四)地方性立法整体参差不齐 |
三、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性问题 |
(一)现行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所欠缺 |
(二)现行立法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存在矛盾冲突 |
(三)现行立法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取舍较困难 |
第三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事理逻辑 |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性理论 |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质疑 |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辩白 |
(三)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论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内容与启示 |
(一)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基本内容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所受的质疑 |
(三)环境法律调整论的主要启示 |
三、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调整问题的双层视角 |
(一)立法之内的结构调整 |
(二)立法之外的运行调整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构调整 |
一、生态补偿核心要素的立法 |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 |
(二)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测定 |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来源 |
二、生态补偿关联内容的立法 |
(一)宪法精神的体现 |
(二)法律责任的设置 |
(三)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
三、生态补偿体系内容的立法 |
(一)行为模式的立法 |
(二)权利义务模式的立法 |
(三)法律部门间的衔接立法 |
第五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运行调整 |
一、法的良好运行 |
(一)法的良好运行的本质 |
(二)法的良好运行的标准 |
二、市场的调节作用 |
(一)市场运作的现实困境 |
(二)市场调节的模式选择 |
(三)市场调节的运行重点 |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治策略 |
(一)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越性 |
(二)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向 |
(三)注重政府主导地位中的合理作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5)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一般理论 |
2.1 公务员职业道德概述 |
2.1.1 公务员职业道德概念 |
2.1.2 公务员职业道德内容 |
2.2 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必要性 |
2.2.1 强化道德约束的现实需求 |
2.2.2 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2.3 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理论 |
2.3.2 道德法律化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现状检视 |
3.1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现实状况 |
3.1.1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法律制度 |
3.1.2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党纪党规 |
3.2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存在的问题 |
3.2.1 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立法内容不全面 |
3.2.3 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对域外国家职业道德建设经验的借鉴 |
4.1 经验借鉴之美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
4.1.1 高度重视道德立法 |
4.1.2 不断完善监督体系 |
4.1.3 健全预防惩戒机制 |
4.2 经验借鉴之英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
4.2.1 完善的道德法律法规 |
4.2.2 多元的道德监督机制 |
4.2.3 灵活有效的职业道德培训制度 |
4.3 经验借鉴之日本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
4.3.1 完善的道德立法体系 |
4.3.2 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完善路径 |
5.1 构建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法律制度体系 |
5.1.1 制定职业道德法基本法律 |
5.1.2 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
5.2 明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 |
5.2.1 健全职业道德立法的规范类型 |
5.2.2 完善职业道德立法的规范内容 |
5.3 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监管机制 |
5.3.1 设立独立专职的监督机构 |
5.3.2 制定细化的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6)科技伦理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科技伦理的基础理论 |
2.1 科技伦理及其相关概念 |
2.2 科技伦理的发展沿革 |
2.3 科技伦理的内涵与外延 |
2.3.1 科技伦理的内涵 |
2.3.2 科技伦理的外延 |
2.4 科技伦理原则 |
2.4.1 尊重原则 |
2.4.2 功利原则 |
2.4.3 公正原则 |
2.4.4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原则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伦理法制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3.1 科技伦理法制化的必要性 |
3.1.1 科技伦理内生规制需求 |
3.1.2 科技伦理自律规制失范 |
3.1.3 科技伦理社会责任控制缺失 |
3.1.4 科技伦理监管活动复杂 |
3.2 科技伦理法制化的可行性 |
3.2.1 法理基础 |
3.2.2 现实基础 |
3.2.3 政策基础 |
3.2.4 法制基础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科技伦理法制化现状及问题 |
4.1 现行科技伦理相关立法体系 |
4.1.1 生物技术临床应用领域 |
4.1.2 基因技术领域 |
4.1.3 科技活动主体规范 |
4.2 现行科技伦理监管的制度结构 |
4.2.1 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建设现状 |
4.2.2 科技评估制度建设现状 |
4.3 科技伦理法制化中存在的问题 |
4.3.1 科技伦理面临立法挑战 |
4.3.2 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及其监管问题 |
4.3.3 科技伦理共同治理模式未形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科技伦理法制化相关国外实践与借鉴 |
5.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伦理法制化实践 |
5.1.1 标准制定 |
5.1.2 权责均衡 |
5.1.3 实地工作 |
5.1.4 伦理委员会 |
5.2 外国科技伦理的法制化实践及启示 |
5.2.1 高位阶立法 |
5.2.2 责权匹配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科技伦理法制化完善建议 |
6.1 完善科技伦理相关立法 |
6.1.1 开展科技伦理上位立法 |
6.1.2 缩小科技伦理立法差距 |
6.1.3 调整科技伦理立法手段 |
6.1.4 制定适当权责划分 |
6.2 强化科技伦理监管机制 |
6.2.1 明确监管依据 |
6.2.2 改善监管方式 |
6.2.3 协调监管职权 |
6.3 优化科技伦理审查制度 |
6.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境 |
6.3.2 区域伦理委员会 |
6.4 构建科技伦理共治模式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
(三) 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 |
(四) 文献评述 |
三、论文的结构框架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分析框架中的领导干部能力建设 |
第一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的逻辑关联 |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三、选任制度现代化在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 |
第二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公共服务领域的领导干部选任 |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公共服务现代化 |
二、公共服务现代化对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的要求 |
三、公共服务现代化对领导干部选任要求与传统选贤任能的区别 |
第三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能力要求 |
一、基础性要求 |
二、功能性要求 |
三、专业性要求 |
第二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变迁及其独特性研究 |
第一节 中国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概况 |
一、领导干部选任的基本概念 |
二、中国领导干部的选任模式 |
三、中国领导干部的选任程序 |
第二节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变迁历程 |
一、初创时期: 解放思想,破旧立新 |
二、探索时期: 打牢基础,破冰前行 |
三、改革时期: 积极探索,深化落实 |
四、“新时代”: 建章立制,全面发展 |
第三节 中国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横向比较与独特性研究 |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概况及特征 |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制度概况及特征 |
三、社会组织领导人员选任制度概况及特征 |
四、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独特性 |
第三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案例分析:以M部为例 |
第一节 M部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总体情况 |
一、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 |
二、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情况 |
三、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特点 |
第二节 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 |
一、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情况 |
二、领导干部选任制度主要特征 |
三、领导干部选任具体方案介绍 |
第三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问题分析 |
一、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化不够完善 |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仟民主化不够充分 |
三、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法制化不够健全 |
四、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科学化不够到位 |
第四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定性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设计 |
一、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方法 |
二、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案例 |
三、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假设 |
四、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设计 |
第二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软件分析 |
一、寻找影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成效的充分条件 |
二、寻找影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成效的必要条件 |
第三节 研究结论与思考讨论 |
一、研究结论: 影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成效的因素 |
二、思考讨论: 推动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策略选择 |
第一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总体设计 |
一、总体思想: 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制度建设的导向 |
二、基本策略: 以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为制度建设的切入点 |
三、操作方案: 实施分层分类的差别化制度系统调适路径 |
第二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过程向度 |
一、强化领导干部选任主体的法治观念 |
二、规范领导干部选任方式的法治依据 |
三、保障领导干部选任过程的法治程序 |
第三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目的向度 |
一、建构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商议机制 |
二、健全领导干部选任权力的配置体制 |
三、加强领导干部选任对象的责任意识 |
第四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功能向度 |
一、建立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民主化保障 |
二、构建领导干部选任措施法治化依托 |
三、实现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动态化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后记 |
(9)特里·L·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提出 |
2.1 责任伦理的相关概念 |
2.1.1 责任的内涵 |
2.1.2 责任伦理 |
2.2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提出背景 |
2.2.1 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反思 |
2.2.2 技术理性主义的兴起 |
2.2.3 传统行政伦理根基的弱化 |
2.3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的思想渊源 |
2.3.1 清教徒神学政治过程思想 |
2.3.2 反联邦主义思想 |
2.3.3 杰斐逊主义思想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
3.1 行政责任伦理冲突的三种表现形式 |
3.1.1 权力冲突 |
3.1.2 角色冲突 |
3.1.3 利益冲突 |
3.2 负责任行政行为的制约要素 |
3.2.1 个人道德 |
3.2.2 组织文化 |
3.2.3 组织制度 |
3.2.4 社会期待 |
3.3 负责任的行政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3.3.1 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
3.3.2 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 |
3.3.3 组织控制与个人伦理自主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广泛影响 |
4.1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理论价值 |
4.1.1 明确行政伦理规范的二重性 |
4.1.2 深化行政责任伦理的主体性 |
4.1.3 确立行政责任伦理的强制性 |
4.2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实践影响 |
4.2.1 推进行政责任伦理的民主进程 |
4.2.2 建立行政责任伦理的评价体系 |
4.2.3 强化行政责任伦理的社会监督 |
4.3 库珀思想对美国实际影响的考察 |
4.3.1 带动美国行政责任伦理的理论研究 |
4.3.2 推动美国出台各类行政规范与准则 |
4.3.3 加快美国行政责任伦理法制化进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评析与启迪 |
5.1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合理性 |
5.1.1 明确行政主体的职能和责任 |
5.1.2 为化解行政责任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
5.1.3 为行政伦理问题提供多层次分析 |
5.2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的局限性 |
5.2.1 片面把握行政责任伦理困境产生的实质 |
5.2.2 对行政责任伦理原则问题阐释不足 |
5.2.3 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色彩 |
5.3 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对中国的启迪 |
5.3.1 加快完善行政责任立法体系 |
5.3.2 着重建立行政责任伦理规范 |
5.3.3 不断完善行政责任监督机制 |
5.3.4 注重建立行政责任评估奖惩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10)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提升措施研究 ——以A市B区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公务员 |
二、基层公务员 |
三、职业道德 |
四、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容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基于A市B区税务局的调研 |
第一节 A市B区税务局概况介绍 |
第二节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和统计分析 |
一、问卷的设计 |
二、样本选择与调查 |
三、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第一节 A市B区税务局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
第二节 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外部社会环境巨变,内部制度机制陈旧 |
二、基层公务员服务能力有限,服务理念较差 |
三、缺乏具体可考的针对性规章制度 |
第四章 提升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措施建议 |
第一节 从预防上着手,提升待遇、加强约束 |
一、提升福利待遇,温暖其心田 |
二、增加教育培训,丰富其知识 |
三、进行道德考核,衡量其表现 |
四、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其言行 |
第二节 公务员自身要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法制观念 |
第三节 加快出台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实施细则 |
结论 |
一、研究结论与展望 |
二、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研究[D]. 李辰洋.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2]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D]. 马俊. 西北师范大学, 2021(01)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D]. 严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D]. 余欣.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6]科技伦理法制化研究[D]. 方辰.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7]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研究[D]. 王琦. 吉林大学, 2019(03)
- [9]特里·L·库珀行政责任伦理思想研究[D]. 孙鑫. 燕山大学, 2019(06)
- [10]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提升措施研究 ——以A市B区税务局为例[D]. 郝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