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如历史可以改变(论文文献综述)
谢宁[1](2021)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你是什么?》(节选)汉译实践报告》文中提出功能对等理论强调意义对等,以及读者反应,即读者所得到的信息应与原读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相同。本英汉翻译实践报告以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其翻译材料节选自《你是什么?》一书,探讨了翻译过程中所应用的具体翻译技巧。该书语言地道,流畅自然,风趣幽默,介绍了与人类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知识,对人体组成、生命起源和生命意义进行了解释说明。本书旨在引领读者深刻认识人类与这一物种所具有的生物学和社会意义。本报告基于对源文本的文本类型分析,分别从词、句、篇章和风格四个角度着手,总结了英汉翻译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并结合翻译案例对使用的翻译技巧进行了分析探讨。在词汇层面,笔者主要讨论了词义选择、词性转换和增词法;在句法层面,为解决语态、否定句以及长句处理等问题,采用的翻译方法有被动转主动、否定转肯定、拆分法、逆序法及切分法;在篇章层面,笔者探讨了语篇衔接与语义连贯,以保证译文条理清晰,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在风格层面,探讨了在翻译带有修辞手段的文本时所运用的翻译方法,以实现功能对等。本报告阐述了功能对等理论对相关翻译技巧在信息型文本翻译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笔者在本报告中,着眼于文本的文体价值,创造性地讨论了信息型文本中带有文学元素的文本翻译。
于沁可[2](2020)在《先秦文献中的草木书写及其文化语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草木与民众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息息相关,民众艺蔬果以为食,采本草以为药,织桑麻葛苎以为衣,植杨柳桑梓以为家园,伐檀榆松柏建造庙堂……,大地草木不仅造福于民众的衣食住行、养老送终,还蔚然荫庇着人们的家园,慰藉着人们的精神。正因为人类的生活离不开草木,因此,在早期文学和文献中,关于草木的书写皆构成重要组成部分。《诗经》《山海经》《楚辞》这三部先秦典籍中即有大量关于草木的内容。对三个文本中草木书写的内容、功能等问题,以及对这些草木的辩证与训诂,前人均已做过大量研究,本文则试图将三个文本的草木书写置于历史演变的进程中进行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分析,发掘其赖以形成的文化语境与主体性,以弥补这一研究领域的不足之处。《诗经》屡屡以草木起兴寄情,采草木入歌吟,尤其是《国风》,许多诗篇都是先民在采集草木时所歌吟的,可以说,离开草木,就没有流韵无穷的《国风》;庄严肃穆的《颂》《雅》诗篇,往往描写烝尝祭典上丰收的五谷,对五谷的赋写和颂赞使《颂》《雅》区别于天真无邪的《国风》。《山海经》详细记载百余种草木的名称、形态和药用功能,体现出可贵的观察态度和实证精神,与《诗经》的草木起兴寄情形成鲜明对比。《楚辞》屡屡以草木为象征,以香草比喻高洁人格,以恶草比小人奸佞,“香草美人”成为千古绝唱。这三个文本,虽都关切草木,但其所体现出来的对于草木的观照方式、呈现方式却大相径庭,《诗经》以草木起兴和赋颂,《山海经》为草木建档立案,《楚辞》以草木为象征,它们对草木的书写、观照和呈现体现出如此鲜明的差异,是什么样的文化语境和主体性造就了这些差异,这正是本文探究的主题。本文认为,《诗经》,尤其是《国风》,作为乐歌,与民间歌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先民们依靠草木为生,草木就是其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因此,《国风》多借草木起兴,即目所及,触景生情,借草木引出歌调,而并非着意以草木为审美对象或观察对象,更非借草木为道德的象征;《大雅》和《颂》诗中一部分用于丰收庆典的祝颂诗篇,由典乐的乐师所作,极尽铺写丰收粮食的盛况,开启了“赋”的篇章,其对于草木“退一步”的观察的呈现方式,展现出与《国风》完全不同的世界观表达。《山海经》中关于草木的书写,主要出现于《山经》部,《山经》以山川地理为纲,详细记述山中所出的草木鸟兽,说明其名称、形态、习性和药用,是一部以开发利用山川资源为目的的地理博物志,此书成于地官司徒一类的王官之手,体现出王官博物学者出于实用目的,而对草木作出的实证性观察。《山经》所记载的草木,几乎全是具有药用价值的本草,其草木书写方式体现出王官对于特别之物的聚焦和凝视,使草木书写被对象化。《楚辞》的草木书写则出自文人之手,草木成为文人自我表达的象征,“香草美人”的创作传统流韵千古。《楚辞》特别是《离骚》中,诗人自叙身世,抒发忧郁愤懑之情,其自我表达总是与香草嘉木的象征结合在一起,甚至通过服佩香草、餐花饮露、以花朵为房屋舟楫等这类极具象征性的表达,以示自己不流于世俗的精神。在《楚辞》中,草木被赋予强烈的象征意味,成为纯粹的道德符合和审美符号,既非生活世界的一部分,也非认知和求用的对象,而是作为纯粹的文学意象,中国文学的草木象征传统由此得以确立。《诗经》《山海经》《楚辞》这三部先秦典籍,因其赖以生成的主体性以及文化语境的不同,对草木的观照方式、呈现方式展现出全然不同的特点,体现了不同的创作群体对世界、自我,以及世界与自我关系的不同理解。本文试图借助民俗学、民间文学的视野,结合对植物采集文化、王官学术和文人写作这些重要文化关节点的研究,对这三部作品的草木书写及其生成机制做出系统论述,希望这一研究对于开拓民俗学、民间文学的学术视野,借助民俗学、民间文学的眼光研究古典文学和文献提供一个有益的参照。
苏日那[3](2020)在《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为研究对象,运用田野调查方法,获取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的第一手材料,据此分析该地区人文社会环境、日常生活领域、教育领域中的蒙古族语言生活现状和相关语言政策。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绪论部分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从蒙古贞的历史变迁(历史背景、人口变化)、文化传承与变迁(语言文化、媒体接触)、蒙古族教育概况(起步期、探索期、调整期)等几个方面,介绍、分析蒙古贞地区人文社会环境和语言生活环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建议。第二章审视和研究语言政策问题。首先,从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有关定义和目标着手,通过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的相关性,阐明了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如何影响语言实践;其次,基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蒙古贞地区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民族语文工作、民族教育工作、民族文化工作、民族干部培养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蒙古贞地区民族政策落实情况;最后,针对语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三章为分析和归纳日常生活领域部分。在蒙古族聚居区和蒙汉杂居区选择老、中、青三个不同年龄段的被试,从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语言使用状况、语言态度等方面对语言使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阐明了语言价值观和语言实践的相互影响。其后,对日常生活领域语言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因素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第四章为教育领域部分,在了解教学概况的基础上,对教学现状和学习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其中包括对教师进行的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语言使用状况、语言态度等专项调查;对学生进行的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语言使用状况、学习态度等专项调查。在此之后,综合教育领域语言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第五章系结语部分,以“正常情况下,语言与生活的万千变化没有偶然性,都是必然发生”为题,在调查分析、综合研究基础上分总结、结论、余论三个部分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总结部分,概括了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结论部分,对蒙古语使用现状、语言态度、语言流失概况等进行研究反思,并对其语言文化发展提出几点重要启示。余论部分,针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几点建议。
邢伟[4](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张舒君[5](2020)在《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文中提出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意指从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出发,以“他者”的眼光看待西藏,包含“想象”“误读”“偏见”“歧视”等含义。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指通过政治手段,在高政治与低政治的相互作用下,将“西藏议题”建构为一个冷战政治议题。文化想象是政治建构的基础,并在建构过程中为其赢得话语权和合法性。政治建构加深并进一步塑造了文化想象。两者前后相继,同时共存,相互加强。本文以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为切入点,首先解释了美国对西藏的整体认知来源。带着对中国西藏的文化想象,美国在英国的许可和帮助下实现了与中国西藏地区“有战略意义”的接触。1948年,“西藏商务代表团”成功赴美后,美国国务院认真审视了对中国西藏地区的政策,于1949年出台了“培根备忘录”,首次系统讨论了美国的对藏政策。1950年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递交《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呼吁书》,萨尔瓦多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有关西藏的提案。在此过程中,面对全面继承英国在藏利益的印度,美国找到战略空隙,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建立了联系,并游说和帮助他们与中国对抗,劝说西藏地方政府拒绝“十七条协议”,并允诺提供避难帮助。随后,本文详细讲述了美国经历了涉藏的战略模糊期,在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的交往中,发现其摇摆不定且极其缺乏国际政治经验。随着冷战的发展,美国决定加大对中国西藏事务的介入。然而,起初单纯的高政治建构努力不断失败,收效甚微。美国调整战略,借助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辅以强大的意识形态宣传,重新塑造了西方西藏观的同时,打通了高政治与低政治的壁垒,为自己的政治行动赢得了民意与所谓“合法性”,从而最终完成了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艾森豪威尔当政后,美国在西藏的隐蔽行动逐渐达到顶峰。美国将秘密训练的西藏地方叛乱分子通过空投等其他方式输送到中国西藏地区,这些人除了在当地组织叛乱武装,向美国输送情报外,还参与了1959年的西藏叛乱,而后在尼泊尔边境靠近中国西藏地区的木斯塘建立了叛乱武装营地,持续接受美国政府的资金、武器等援助,侵扰并破坏中国西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然而,美国这一系列的高政治建构行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得不到印度及国际社会的支持,前期活动多以失败告终。但美国在西藏的隐蔽行动最终促成了西藏叛乱的发生。1959年西藏叛乱后,美新署在全球对西藏叛乱的进行意识形态宣传,配合美国在联合国对“西藏议题”的大力炒作,西藏被错误地恶意地对比为“亚洲匈牙利”,使得西方人对西藏的认识产生了严重偏差,并影响至今。然而,美国冷战对华政策中“西藏议题”构建取得成果的同时,美国政府的政治意图也表露无遗,此时,美国国内原本蒙在鼓里的政治力量对美国政治建构“西藏议题”提出了异议,并促使美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政治行动。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民权运动的高涨更是增加了“西藏议题”在美国国内的热度,进一步形塑了美国人对西藏的文化想象,为后期美国对该问题的持续关注提供了民意基础。随着中美关系缓和以及冷战形势的变化,“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进一步淡出了美国对华战略舞台。在美国国内政治博弈和政策考察后,作为冷战工具和抓手的“西藏议题”被暂时搁置,美国政府也开始拒绝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的公开接触。中美得以在相对友好的氛围里重新建交。然而,“西藏议题”作为美国对华冷战政策的政治建构成果,并没有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至今的中美关系中时隐时现。“西藏议题”不再仅仅是一个冷战工具,而是带着浓重意识形态色彩与文化想象成分的对华政策工具。根据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时重提“西藏议题”,以此敲打、威胁、打压中国,意图破坏中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
房慧颖[6](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张欢[7](2020)在《两汉汉语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研究》文中指出两汉汉语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指:在两汉汉语中,逻辑上满足充分条件,语义上表达条件语义关系,形式上采用条件标记的句子的集合。本文选取西汉《史记》《淮南子》《盐铁论》《新序》《新书》等5部文献;东汉《论衡》《东观汉记》《风俗通义》《潜夫论》《金匮要略》等5部文献,并参考乐府民歌及出土文献语料,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条件标记进行穷尽式计量研究,旨在探讨各类条件语义范畴的形式特征及在两汉时期的演变历程。在研究方法上,将传统的三个平面理论与语法化、词汇化、认知语言学及构式等新理论相结合,力图勾勒出两汉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的全面貌。该范畴依据不同的句法位置,可划分为两个类别:偏句标记和主句标记。条件句的假设性来源于条件偏句,因此,重点探讨偏句标记构成的条件语义范畴。偏句标记包括单音节否定词来源标记、单音节指称性助词来源标记、单音节动词及副词和连词语义来源标记、多音节复合词标记。主句标记则主要关注其句法特征及作用。各类标记形式具有一些逻辑、句法、语义及语用上的共性特征,这是条件句成立的基础。在逻辑层面上,均表示充分条件,且十分依赖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在句法层面上,从句法组成角度看,标记形式对条件句语义的形成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从句法位置角度看,两汉汉语条件偏句和主句之间的位置不能调换;从句法表现角度看,条件语义范畴在时态、语气、情态及体特征上均呈现出一些特征,如缺乏时体标记,而借用曲折形式表达条件语义等。在语义层面上,偏句语义具有假设性、指称性、话题性、时间性及系统性等;主句具有主观性等。在语用层面上,条件语义范畴常表达说话人的主观情感态度。单音节否定词标记之所以可用于条件语义范畴的表达,是因为否定词标记与条件语义范畴具有密切的关系,如二者都是有标记的形式等。而否定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也有自身句法、语义特征,如该范畴中的动词指向极性语义等;否定词条件标记“微”“不”“弗”“未”“非”“无”“否”也各具特色,如标记“微”用于违实假设等。通过对否定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的研究,可以发现条件范畴和否定范畴在形式和语义关系上具有诸多相通之处。单音节指称性助词标记可用于条件语义范畴,而此前学界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指称性标记与条件标记具有密切关系,如指称性标记与条件标记交叠,且指称性标记条件语义范畴具有一定特色,如条件偏句具有指称性,用于可能假设等。指称性助词标记“夫”“其”“彼”“之”“而”“者”“所”在条件语义范畴中也呈现出一些特征,如标记“者”只能位于小句末,位置固定,且经历了由代词向语气词发展的过程;标记“之”的指称性较弱,常与其他条件标记结合;标记“其”用于指称主语的性质和状态等。单音节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在两汉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中占有重要位置。其中,动词语义来源类标记共13个,依据句法位置,可分为:句首、谓语前类“若”“如”“犹”“即”“有”“或”;句首类“使”“令”“假”“设”“试”“及”“就”,其中“若”“如”“犹”来源于动词比况义,“有”“或”来源于动词存在义,“使”“令”“设”“试”来源于动词致使义,“假”来源于动词虚假义,“即”“及”来源于动词时间义。以上标记均是在条件义语境影响下,从上一层级的动词语义经过重新分析,语法化为条件标记的。副词语义来源类条件标记共17个,可分为语气副词类和时间副词类,其中语气副词类“诚”“果”“苟”“信”“必”“当”“允”,原是表示强调的语气副词,当其从强调其后动词变为修饰整句时,就从语气副词语法化为了条件标记,这是由语气副词的句法特点及语境决定的。时间副词类按照时间语义分为4类:过去时间副词,如“傥(倘)”“尚”“尝”“向”;现在时间副词,“适”“正”“常”;将来时间副词,如“将”“欲”;其他时间副词“时”——时间与条件具有密切的关系,时间词常常转化为条件语义关系。连词语义来源类条件标记共5个,形式较少,西汉、东汉使用频率相当。这是因为“第”“则”“且”“乃”是用法多样的虚词,用于条件句是一种借用标记,不具有稳定性。但是“虽”用于条件句的频率较高,因为“虽”语义单一,是条件句的专用标记。多音节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较为丰富,包括“倘类”“向类”“设类”“如类”“若类”“使类”“假类”“苟类”“其他类”“三音节”等10个小类别。其中,绝大多数标记来源于句法结构联合关系的词汇化,仅有“自非”“不则”“一旦”“不然”“不者”来源于跨层结构的词汇化。在句法层面上,该类标记一般位于句首位置,且并不是任意组合的,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在语义层面上,几个音节在表达条件语义上都起作用,并不是其中一个起条件标记作用,另一个作为附着成分。同时,双音节条件标记大多用于违实假设。两汉汉语偏句标记与主句标记共现的频率较低,约为25.39%,主句标记对条件句条件语义的形成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主句标记有“则”“必”“固”“而”“故”“即”“尚”“亦”“犹”“乃”“斯”“既”“是则”等,在条件句中起到“凸显条件语义”“归纳结果”“增强因果联系”的作用。通过对西汉条件标记和东汉条件标记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否定词条件标记使用数量相当,而指称性条件标记使用数量西汉多于东汉,单音节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条件标记、多音节复合词条件标记使用数量均是东汉高于西汉。上古汉语条件句以意合形式为主,到了中古汉语时期,有标记的形式逐渐增多,并逐渐取代了意合表达形式,这也间接证明了西汉更靠近上古,而东汉更靠近中古。除此之外,两汉条件标记研究成果将此前5种来源类型增至9种,分别是:1.比况义2.致使义3.语气副词4.否定词标记5.指称性标记6.存在义7.连词义8.时间词9.虚假义。丰富了条件标记的来源形式,厘清了部分条件标记的发展脉络。综上,两汉汉语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植根两汉汉语,将标记形式聚合成一类进行研究,有利于发现条件句的共性及个案标记的特征,有利于发现汉语史过渡时期语言的发展变化,更有利于发现条件范畴与其他范畴之间的关系,对于汉语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孟辉[8](2020)在《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科学解释是否是真正的科学解释,一直是关乎社会科学合法性的关键问题,也是社会科学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以自然科学解释的标准来判断社会科学解释,最终只能得到一种二选一的对立结果:一种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只有程度上的不同,社会科学可能沦落为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另外一种是,因为无法达到自然科学解释的标准,社会科学解释并不是真正的科学解释,或者不具备自然科学标准的那部分社会科学将不再具有合法性,社会科学将面临分裂的危险。而现有的科学解释模型大多源于自然科学,这些解释模型背后体现的“主体-世界”二元关系,只适合于恒定的自然世界,无法应对变化的社会世界。这些解释模型既无法涵盖社会科学解释中的规范性问题,也无法真正给出社会科学解释力的来源,很难适用于社会科学解释。因此,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视角,试图把自然科学解释模型作为社会科学解释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行不通的,我们需要从认识论的层面来寻找一条能够模型化社会科学解释和说明社会科学解释力来源的新进路。为此,本研究将语境维度引入社会科学解释研究中,在融合语境主义的语境本体论和范戴克话语与语境关系理论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由话语构成的、不依赖主体性的话语语境,进而把“主体-世界”的二元关系转化为话语、话语语境和世界的三元关系。作为话语与世界之间中介,话语语境不仅控制了话语的产生和理解,而且其与外在世界之间体现了规范性的关联,避免了“主体-世界”二元关系的局限。由此,我们可以从话语语境这一新的视角,在认识论层面重新审视理论、现象和外在世界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话语语境中,社会现象不再属于外在世界,而是和社会科学理论一样作为话语形成了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由于话语语境没有主体性依赖,所以我们可以在无须假定主体认知不变或者外在世界恒定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该模型不仅与自然科学解释兼容,而且可以对社会现象不可重复、主体认知不稳定、社会科学的规范性以及社会科学解释力来源等问题提供一种合理说明。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引言和第一章组成。引言主要论述了社会科学解释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话语语境的本体地位和非主体性依赖,结合范戴克的语境理论重构了“主体-世界”的二元关系:话语与世界不再是一种直接的关系,与世界直接作用不是话语而是话语语境,解释则是话语语境稳定和演化的重要动力;运用话语语境控制话语的观点说明了观察和现象的话语语境本质,二者都是话语语境与外在世界作用的结果,话语语境控制了观察的方向和焦点。第二部分,由第二、三、四章组成,这部分主要是在话语语境基础上构建一个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并从规范性视角来说明社会科学的解释力问题。第二章,阐述了构成社会科学解释模型所需的两个形式条件:模型的可计算变量和现象语境化表征的条件;第三章,主要完成了社会科学解释话语语境模型的构建工作。首先,阐述了社会科学话语语境的基本结构,论述了可计算变量和社会结构性要素可以说明社会现象的不可重复性和观察视角等问题。其次,用金融学案例分析论证了社会科学话语语境的合理性。第三,区分了行动和行为,阐述了行动的话语语境本质,行动只有在话语语境中才具有意义,而社会科学解释就是通过包含规范性的可计算行动变量集重构社会现象的过程;第四章,论述了话语语境视角下经验、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经验在话语语境中获得了显现,而概念只有在规范性的指引下才能进入外在世界,话语语境与外在世界之间是一种规范性的关联关系。社会科学解释体现的是规范性的合理性而非普遍性,通过社会科学解释,社会科学话语语境向社会世界输出了规范性,这点正是社会科学解释力的重要来源。第三部分,由第五、六章组成。第五章,主要运用话语语境的方法模型化历史解释,得到的历史解释话语语境模型是社会科学解释话语语境模型的重要案例论据。历史解释中的连续性话语体现了历史认识的逻辑,与安克斯密特的叙事实体或者核心主题中的历史实体不同,解释模型蕴含的话语实体具有和自然科学理论实体一样的解释和描述功能,可以作为历史解释合法性的重要证据;第六章,主要阐述了话语语境模型对社会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社会与个体之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争、社会科学的“价值无涉”等社会科学哲学重要问题的意义。最后,探讨了话语语境对认识论、知识论以及方法论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展望了一种具有主体间性特征的话语语境主义的可能性。
郑露[9](2020)在《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下蔡元培“五育”教育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蔡元培是我国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政治家,是中国近代教育界里程碑式的人物。“兼容并包,思想自由”是其教育理念的核心,“五育”教育观以此为基础,立足人的全面发展而提出,在教育发展史上有崇高的地位,其教育理念的深刻性也随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愈发突出。语文教育越来越重视素质教育,在推行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蔡元培所提出的“五育”始终是教育发展的向导,被视为“素质教育的先驱”。“五育”的五个方面互为关联,以公民道德教育为中坚,以军国民教育和实利主义教育为基础,以美育和世界观教育为延展;以人的道德发展贯穿始终,从而培养体、智、德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当下语文教育所提出的“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以“立德树人”为中心,主要从语言、思维、审美等方面提高学生以语文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养,被视为“素质教育再出发”。二者以提高国民素质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在内容和理念等方面相契合,从中体现蔡元培“五育”教育观的时代性。本文以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作为切入点,从四个方面对蔡元培的“五育”教育观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五育”教育观的内涵,主要梳理“五育”教育观的提出背景,对核心思想进行解读,认为“五育”的核心指向承担责任、提升实践能力等。第二部分从目标、内容和意义层面论述“五育”教育观与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之间的关系,揭示“五育”教育观与语文学科核心素养目的一致、相互生成等。第三部分运用“五育”教育观和语文学科核心素养进行教学策略分析,以《祝福》、《赤壁赋》和《陈情表》等课文为例,从研读文本、创设情境和教法方面进行分析,论述语文教学如何立足学科特性,运用“五育”教育理念进行教学。第四部分由上述研究总结出“五育”教育观对当下语文教育的理念、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方面的启示,认为语文教育应坚持素质教育、发展学生的多元智能等。
姜雁杰[10](2020)在《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分析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重点突破中实现整体推进。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全民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私人乘用车作为大众享受美好生活和交通便利的主要载体,近几年在中国获得了高速增长,无论是产量、销量还是保有量都保持了两位数的年均增长率。私人乘用车给大众带来福利同时,使用过程中耗费汽油、柴油等传统燃料能源,会排放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尤其是颗粒物对健康损害的影响。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乘用车使用也特别集中,健康损害外部性更加严重。将私人乘用车(Private Passenger Vehicle,PPV)排放的颗粒物导致的健康损害外部性作为研究细化对象,基于经济学分析框架考察它的成因,核算它的规模和单位数量,就是要让大众,尤其是PPV车主认识到,PPV使用对他人存在较大的健康损害,只有从自身做出主动改变,才能减少该负外部性。因此,正确理解、看待数量巨大的中国私人乘用车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一一颗粒物对不确定人群造成的健康损害外部性,以及在理论分析和准确评估该外部性基础上,确定科学的外部性消除机制,从而有效减少该损害,便构成了研究主题。对研究主题的探讨大体遵循了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和对策分析的逻辑路线,其具体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内容。首先,根据研究背景,确定研究问题。有关数据显示,中国乘用车2018年销售量超过2500万辆,是欧盟27成员国乘用车总销量的约1.5倍,美国的4倍。高速增长的PPV在使用过程中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排放的颗粒物对人们的健康损害上。但是由于PPV使用具有移动性,而颗粒物首先排放到空气中,然后再对呼吸它的人们产生健康损害,侵害和被侵害个体都是不确定的,这带来了二者之间无法确立侵害关系的现实困难。这样的研究背景决定了,核算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现实困难也要求采用新的具有理论意义的视角和方法对研究主题进行分析。然后,通过文献综述确立研究视角和主要分析工具。基于德姆塞茨的外部性与人与人互相依赖和范围两个维度相关的观点,以及传统网络外部性缺少微观基础的判断,认为有必要对外部性进行基于关系、网络视角的考察。对于社会关系和网络经济学的综述也发现了图论分析工具的重要性,另外能源外部性相关论述中都强调了 IPA分析框架的重要。进而,基于关系、网络视角对外部性进行新的阐释并将结论应用到本研究主题。其中,涵盖了对关系经济本质、关系构成要素、关系外部性、个体外部性、网络外部性以及单向关系单向利益流网络博弈等概念或模型的考察,它们都对原因分析起到了支撑作用。主要结论包括提出了关系外部性、个体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新解释,给出了基于图论“流”理论的新数学表达。更进一步,分析中将新的结论与研究主题结合,提出了 PPV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的新理论解释。比如分析认为现实中PPV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可以在理论上理解成单向的潜在关系上的负效用流,而没有对健康损害者的赔偿必将导致完全图纳什网络均衡及最严重的健康侵害局面。要减少健康损害外部性,还必须首先核算外部性货币化规模。这里,运用影响路径分析方法(Impact Pathway Approach,IPA)对PPV使用时排放的颗粒物导致的健康损害外部性规模分排量区间进行货币化评估。首先,在LEAP系统中核算PPV颗粒物排放量,并对目前政府施行的有关PPV的节能减排政策,进行情景模拟,对比政策效果。然后,基于环境因素不变的假设,通过分析经济因素源强,获得颗粒物浓度变化规律。确定浓度反应关系为评估健康损害观测点外部性货币化规模打下基础,也为确立侵害关系提供客观依据。在前三个环节基础上,给定一些重要假定,通过合适的外部性货币化方法确定各健康损害观测点平均费用,利用浓度反应关系计算获取健康损害外部性的货币化规模。通过核算发现,中国PPV年颗粒物排放总量将从2018年的约5.4万吨提高到2023年的5.8万吨;供给端基于燃油经济性管理的政策效果空间有限,如果在使用端通过制度设计,鼓励PPV车主绿色出行,那么颗粒物减排效果会更好。在一定参数条件下,最终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PPV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规模达到 2678522 万元,95%CI(1098564,4073789)。最后,根据原因分析和相关核算铺垫,基于关系、网络视角提出了新的外部性消除构想。首先基于新研究视角,对比分析了庇古税和科斯方案的优势和劣势;提出了基于图论割点和桥理论的外部性消除构想;并用数理模型指出了该构想实施原则。分析发现庇古税实施主体政府具有网络中介优势,类似于割点和桥;科斯方案虽然能揭示经济个体的环境保护倾向,却不能提供直接向被侵害者赔偿的路径。根据潜在关系和直接向被侵害者赔偿的重要性,提出了基于割点和桥的外部性消除构想,它可以应用于大规模共同侵权案例情形。根据现实因素,分析了构想的现实意义和实施条件,并通过社会福利最优理论模型推导发现,无论是庇古税还是科斯方案的污染权交易都必须遵循谁侵害谁承担的指导原则。本研究在理论分析中运用了案例分析,在数理处理上运用了图论和网络博弈有关分析模型,在核算颗粒物物理排放量时运用了 LEAP系统,对外部性进行货币评估时主要是在IPA分析框架中进行,在分析构想指导原则时利用了社会福利最优化模型。本文在以下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一是本研究主题细化于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上。鉴于研究现实背景,以及现有研究对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的分析不足,确定了具有较强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该细化研究主题。二是基于关系、网络新视角丰富、扩展了外部性经济学范畴。采用不同于传统外部性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对比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关系、网络视角并结合图论中的相关概念、模型对外部性范畴进行丰富扩展,并应用到研究主题分析中。三是获取了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包括运用图论“流”相关理论,对关系外部性,网络中个体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给出了新的解释和数学表达。基于图论割点和桥理论,在关系、网络视角外部性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结合庇古税和科斯方案优势的外部性消除构想,并论证了构想实施指导原则。本研究核算了颗粒物物理排放量以及由此引起的健康损害货币化规模,还对不同的政策模拟效果进行了对比,它们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假如历史可以改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假如历史可以改变(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你是什么?》(节选)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Introduction |
Project Description |
Purposes of Choosing the Source Text |
Structure of This Report |
Chapter One Translation Process |
1.1 Translation Process |
1.1.1 Pre-translation Preparation |
1.1.2 While-translation Work |
1.1.3 Post-translation Proofreading |
1.2 Difficulties in Translation |
Chapter Two Theoretical Framework |
2.1 An Overview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
2.2 Application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into Translation |
Chapter Three Case Analysis |
3.1 Translation at Lexical Level |
3.1.1 Diction |
3.1.2 Conversion |
3.1.3 Amplification |
3.2 Translation at Syntactic Level |
3.2.1 Converting Passive Voice into Active Voice |
3.2.2 Converting Negative Expression into Affirmative Expression |
3.2.3 Splitting |
3.2.4 Transposition |
3.2.5 Dividing |
3.3 Translation at Textual Level |
3.3.1 Cohesion |
3.3.2 Coherence |
3.4 Translation at Stylistic Level |
3.4.1 Literal Translation |
3.4.2 Translating Texts with Rhetoric into Texts with out Rhetoric |
3.4.3 Translating Texts with out Rhetoric into Texts with Rhetoric |
Chapter Four Conclusion |
4.1 Major Findings |
4.2 Limitations |
References |
Acknowledgements |
Appendix Ⅰ SOURCE TEXT |
Appendix Ⅱ TARGET TEXT |
(2)先秦文献中的草木书写及其文化语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 《诗经》草木相关研究 |
(二) 《山海经》草木相关文献 |
(三) 《楚辞》草木研究史概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性 |
四、文章结构 |
第一章 起兴与赋颂:《诗经》中的草木 |
第一节 《诗经》草木书写概况 |
一、《诗经》草木书写的概况 |
二、《诗经》草木的分类情况 |
第二节 生活世界的《国风》草木 |
一、采草之人,歌诗之人 |
二、《国风》草木书写与春日仪典 |
三、《国风》草木起兴的本质 |
第三节 从草木书写看赋颂的本质 |
一、颂诗:肃雍和鸣,先祖是听 |
二、万亿及秭:庙堂仪典中的草木书写 |
三、陈列与观察:赋写草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王官博物学:《山海经》本草书写 |
第一节 《山经》的博物学 |
一、《山经》与博物志 |
二、《山经》博物志的记述体例 |
第二节 《山经》草木记述的特点 |
一、草木的记述特点 |
二、《山经》草木记述体例反映的思维方式 |
第三节 王官知识传统与《山经》的草木记述 |
一、《山经》与王官知识传统 |
二、《山经》与本草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自我的征象:《楚辞》中的香草书写 |
第一节 《楚辞》草木概述 |
一、《楚辞》的成书及性质 |
二、《楚辞》草木概述 |
第二节 《楚辞》香草:文人的自我比况 |
一、《楚辞》草木的来源 |
二、《楚辞》草木书写与人格象征 |
三、自我象征与草木观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草木书写:从《诗经》《山海经》到《楚辞》 |
一、从生活世界到精神世界 |
二、从观察对象到审美对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缘起 |
0.1.1 选点原因 |
0.1.2 选题原因 |
0.1.3 选题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蒙古族语言生活概况 |
0.2.2 蒙古贞语言生活概况 |
0.2.3 研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0.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0.3.1 调查工作基本情况 |
0.3.2 调查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文社会环境 |
1.1 历史变迁 |
1.1.1 历史背景 |
1.1.2 人口变化 |
1.2 文化传承与变迁 |
1.2.1 语言文化 |
1.2.2 媒体情况 |
1.3 蒙古族教育概况 |
1.3.1 起步期 |
1.3.2 探索期 |
1.3.3 调整期 |
1.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1.4.1 存在的问题 |
1.4.2 对策建议 |
小结 |
第二章 语言政策 |
2.1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
2.1.1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相关定义 |
2.1.2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目标 |
2.1.3 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 |
2.2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 |
2.2.1 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综述 |
2.2.2 蒙古贞地区地方性法规(条例) |
2.2.3 政策落实情况 |
2.3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2.3.1 存在的问题 |
2.3.2 对策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日常生活领域语言使用现状 |
3.1 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 |
3.1.1 语言习得和习得环境 |
3.1.2 语言能力 |
3.1.3 语言文字学习途径和动机 |
3.2 语言使用状况 |
3.2.1 家庭语言使用 |
3.2.2 社区语言使用 |
3.2.3 行政司法语言接触 |
3.2.4 媒体接触 |
3.3 语言态度 |
3.3.1 语言的社会地位评价 |
3.3.2 语言文字发展前景期望度 |
3.3.3 行为倾向和双语教育态度 |
3.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3.4.1 存在的问题 |
3.4.2 因素分析 |
3.4.3 对策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教育领域蒙古语文教学现状 |
4.1 教育教学基本情况 |
4.1.1 教育现状 |
4.1.2 学校概述 |
4.2 蒙古语文教学现状 |
4.2.1 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 |
4.2.2 语言使用状况 |
4.2.3 语言文字学习动机和语言文字态度 |
4.2.4 教学及科研 |
4.3 蒙古语文学习现状 |
4.3.1 语言习得和语言能力 |
4.3.2 语言使用状况 |
4.3.3 学习态度 |
4.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4.4.1 存在的问题 |
4.4.2 对策建议 |
小结 |
总结与思考 |
一、总结 |
二、结论 |
三、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田野采撷 |
附录三 数据资料 |
致谢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 |
2、国外研究及其反思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第一章 文化想象与政治建构:西方“西藏观”的形成与发展 |
一、污名化之肇端:神学“发现”与哲学阐释 |
二、从妖魔化到神化:欧美文艺作品中的西藏“意象” |
三、高原圣地——政治形象的初步塑造 |
小结 |
第二章 冷战格局下的美国对华政策与“西藏议题”的缘起 |
一、冷战前美国对西藏的考察 |
1、美国人首次入藏 |
2、西藏作为军事基地的可能性 |
二、冷战初期美国对华政策的调整与涉藏政策的初步明确 |
1、西藏商务代表团赴美 |
2、美国首份涉藏政策报告:培根备忘录 |
三、美国对西藏的双重态度 |
1、拒绝为西藏与中共公开对抗 |
2、美藏频繁接触 |
小结 |
第三章 “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1950-1960) |
一、联合国热点问题的制造 |
1、昌都战役后美国寻求印度支持 |
2、美英印就西藏问题在联合国的首次交锋 |
3、印度:美国最大的障碍 |
二、美国对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游说 |
1、抛出诱饵:避难与援助 |
2、美方的条件:拒绝《十七条协议》 |
三、隐蔽行动在西藏 |
1、美国赴藏特工之死 |
2、西藏隐蔽行动的计划与执行 |
小结 |
第四章 1959:美国对西方“西藏观”的再塑造 |
一、全球舆论热点的制造 |
1、美新署与“亚洲匈牙利” |
2、国家法学家协会的“法律支持” |
二、模糊策略:“入侵”与人权 |
三、“西藏研究”在美国大学的初设 |
小结 |
第五章 “西藏议题”的隐性化(1961-1972) |
一、美国重新审视“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 |
1、国内政策意见的反弹 |
2、联合国西藏提案的沉寂 |
3、拒绝支持所谓“西藏流亡政府” |
二、冷战形势的变化与美国对华缓和:基辛格的现实主义 |
1、303 报告 |
2、搁置“西藏议题” |
三、中美关系正常化与“西藏议题”的时隐时现 |
1、40 委员会报告:削减资助、中止行动 |
2、拒绝达赖访美 |
3、1972 及其后的“西藏议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两汉汉语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 |
0.1.1 客观上的重要性 |
0.1.2 主观上的重要性 |
0.2 研究对象及相关术语界定 |
0.2.1 条件句 |
0.2.2 条件标记 |
0.2.3 语义范畴 |
0.3 条件语义范畴研究综述 |
0.3.1 条件、假设、让步定义及关系研究概况 |
0.3.3 条件标记研究概况 |
0.4 语料的选择 |
0.4.1 两汉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语料概述 |
0.4.2 两汉语料选取原则 |
0.4.3 两汉语料选取范围及版本 |
第一章 两汉汉语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逻辑、句法、语义及语用分析 |
1.1 逻辑关系分析 |
1.2 句法分析 |
1.2.1 句法组成 |
1.2.2 句法位置关系 |
1.2.3 句法表现 |
1.3 语义分析 |
1.3.1 偏句语义分析 |
1.3.2 主句语义分析 |
1.3.3 偏句与主句语义关系分析 |
1.4 语用分析 |
1.5 小结 |
第二章 两汉汉语单音节否定词来源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2.1 否定词用于条件语义范畴动因探析 |
2.1.1 条件句的语义特征因素 |
2.1.2 否定词与条件句相通性因素 |
2.1.3 非现实语义特征因素 |
2.1.4 意合语法特征因素 |
2.2 否定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句法、语义分析 |
2.2.1 多省略形式 |
2.2.2 有标记的否定 |
2.2.3 动词、名词的极性语义 |
2.2.4 多受事主语句 |
2.3 否定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及分类研究 |
2.3.1 接小句、体词性或谓词性成分 |
2.3.2 接谓词性成分 |
2.3.3 接体词性成分 |
2.3.4 单独成句 |
2.4 小结 |
第三章 两汉汉语单音节指称性助词来源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3.1 指称性标记用于条件语义范畴动因探析 |
3.1.1 条件句中的指称性因素 |
3.1.2 指称性标记和条件句标记重叠因素 |
3.1.3 条件语义明晰因素 |
3.2 指称性标记条件语义范畴句法、语义分析 |
3.2.1 高指称性 |
3.2.2 主句的论断性与主观性 |
3.2.3 正反系统性语义 |
3.2.4 表示可能假设 |
3.3 指称性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及分类研究 |
3.3.1 句首指称性条件标记 |
3.3.2 主谓之间指称性标记 |
3.3.3 小句末指称性标记 |
3.3.4 句首或谓语前指称性标记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两汉汉语单音节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上) |
4.1 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 |
4.1.1 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条件标记分类 |
4.1.2 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条件语义范畴特点分析 |
4.2 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标记条件语义范畴分类研究 |
4.3 动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4.3.1 句首、谓语前类条件标记概貌及研究 |
4.3.2 句首、谓语前动词语义来源类条件标记探源 |
4.3.3 位于句首类条件标记概貌及研究 |
4.3.4 位于句首动词语义来源类条件标记探源 |
第五章 两汉汉语单音节动词、副词、连词语义来源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下) |
5.1 副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5.1.1 副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及句法、语义分析 |
5.1.2 语气副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5.1.3 语气副词语义特征到条件标记语法化研究 |
5.1.4 时间副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5.1.5 时间副词语义特征到条件标记语法化研究 |
5.2 连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5.2.1 连词语义来源类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 |
5.2.2 连词语义来源类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5.2.3 连词语义来源类条件语义范畴特点分析 |
5.3 小结 |
第六章 两汉汉语多音节复合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研究 |
6.1 多音节复合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发展成因探析 |
6.2 多音节复合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句法、语义分析 |
6.3 多音节复合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及分类描写 |
6.3.1 多音节复合词标记条件语义范畴概貌 |
6.3.2 多音节复合词标记型条件标记分类描写 |
6.4 小结 |
第七章 两汉汉语条件语义范畴主句标记研究 |
7.1 条件语义范畴主句标记作用 |
7.2 条件语义范畴主句标记形式特征 |
7.3 条件句主句标记形式分析 |
7.4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8.1 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 |
8.2 研究创新及存在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表及插图清单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框架 |
四、主要创新点及存在不足 |
第一章 话语语境:对“主体-世界”关系的重构 |
1.1 话语语境概念的引入 |
1.1.1 语境主义的主体性问题 |
1.1.2 话语语境对主体性依赖的消解 |
1.2 理论、现象和观察 |
1.2.1 科学理论的话语特征 |
1.2.2 观察和现象的语境本质 |
1.3 科学的话语语境 |
1.3.1 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含义 |
1.3.2 话语语境的同一性条件 |
1.4 小结 |
第二章 社会科学解释模型化的形式条件 |
2.1 科学模型中的可计算变量 |
2.1.1 科学模型的分类问题 |
2.1.2 模型变量的可计算关系 |
2.1.3 可计算变量对科学模型的意义 |
2.2 社会现象的语境化表征 |
2.2.1 话语语境中的科学表征 |
2.2.2 社会现象、数据与表征模型 |
2.3 小结 |
第三章 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构建 |
3.1 社会科学话语语境的结构 |
3.1.1 理论话语与现象话语 |
3.1.2 社会现象与观察视角 |
3.2 社会科学话语语境的案例分析 |
3.2.1 布莱克-斯科尔斯金融模型 |
3.2.2 金融学话语语境的演化 |
3.3 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 |
3.3.1 语境化行动与社会科学解释 |
3.3.2 话语语境模型 |
3.4 小结 |
第四章 话语语境的规范性输出与社会科学的解释力 |
4.1 话语语境的规范性 |
4.1.1 规范性问题与社会科学解释 |
4.1.2 话语语境与外在世界规范性关联的论证 |
4.2 社会科学解释的规范性特征 |
4.2.1 社会科学解释的科学规范特征 |
4.2.2 社会科学解释的社会规范特征 |
4.3 规范性与社会科学解释力 |
4.3.1 概念与行动规范的生成 |
4.3.2 社会科学解释力的规范性来源 |
4.3.3 规范的普遍性与合理性 |
4.4 小结 |
第五章 话语语境模型的应用:以历史解释为例 |
5.1 历史的话语语境 |
5.1.1 历史解释与历史叙事 |
5.1.2 历史解释的话语特征 |
5.2 历史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 |
5.2.1 历史话语的连续性关系 |
5.2.2 历史解释的模型化 |
5.2.3 解释模型对历史解释合法性的说明 |
5.3 小结 |
第六章 话语语境模型对社会科学哲学的意义 |
6.1 社会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 |
6.2 社会与个体关系之争 |
6.3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关系之争 |
6.4 社会科学的“价值无涉”之争 |
6.5 小结 |
结束语 走向一种主体间性的话语语境主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下蔡元培“五育”教育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五育”教育观的提出背景及内容 |
(一)“五育”教育观的提出背景 |
1.时代背景 |
2.教育背景 |
(二)“五育”教育观的核心内容 |
1.军国民教育(体育) |
2.实利主义教育(智育) |
3.公民道德教育(德育) |
4.美育 |
5.世界观教育 |
二、“五育”教育观与语文学科核心素养的联系 |
(一)目标层面 |
1.提高国民素质 |
2.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
(二)内容层面 |
1.促进核心素养的形成 |
2.相互生成 |
(三)意义层面 |
1.立足现实 |
2.涵养性情 |
三、“五育”教育观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
(一)研读文本,挖掘文本所蕴含的“五育”资源 |
1.分析人物形象 |
2.品味文本意境 |
3.梳理情感表达 |
4.评析人物冲突 |
(二)创设情境,为运用“五育”教学奠定基调 |
1.立足文本,营造学习氛围 |
2.关注学情,采用多种方式 |
(三)创新教法,培养学生的“五育”素养 |
1.巧妙提问,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 |
2.提倡诵读,培养学生的感受能力 |
3.合作学习,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 |
(四)《赤壁赋》的教学构想 |
1.教学设计阶段 |
2.教学实施阶段 |
3.教学反思阶段 |
四、“五育”教育观对当今语文教育的启示 |
(一)对语文教育理念方面的启示 |
1.以素质教育为最终目的 |
2.立足语文学科特性 |
3.坚持立德树人 |
(二)对语文教学目标方面的启示 |
1.发展学生的多元智能 |
2.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
(三)对语文教学内容方面的启示 |
1.准确区分选文类型 |
2.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分析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技术和逻辑路线图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排放及健康损害外部性 |
2.2 外部性在经济学中的源始脉络 |
2.3 公共物品与外部性 |
2.4 能源外部性 |
2.5 社会关系与网络经济学 |
2.6 研究评述 |
第3章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理论基础 |
3.1 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经济含义 |
3.1.1 关系的构成要素 |
3.1.2 关系的经济含义 |
3.1.3 利益流的组成、大小、方向和性质 |
3.1.4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的负效用流、单向和不对等特征 |
3.2 潜在关系 |
3.2.1 元关系到关系的动态转变 |
3.2.2 潜在关系的经济本质 |
3.2.3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的潜在关系特征 |
3.3 关系外部性 |
3.3.1 外部性的利益流不对等本质 |
3.3.2 关系外部性模型 |
3.3.3 利益流绝对量的衡量 |
3.4 网络外部性 |
3.4.1 个体外部性及其三个层次 |
3.4.2 传统网络外部性 |
3.4.3 基于关系、个体外部性微观基础的网络外部性 |
3.4.4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网络外部性 |
3.4.5 个体、网络外部性与经济效率 |
3.5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的完全图纳什网络均衡特征 |
3.5.1 单向关系单向流动网络博弈模型 |
3.5.2 完全图纳什网络均衡 |
3.6 小结 |
第4章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评估 |
4.1 影响路径分析方法介绍 |
4.2 私人乘用车颗粒物排放及结构特征 |
4.2.1 分析工具和模型介绍 |
4.2.2 数据获取 |
4.2.3 颗粒物减排政策各情景设置及结果分析 |
4.3 基于经济因素源强的颗粒物浓度变化分析 |
4.3.1 颗粒物扩散规律 |
4.3.2 基于源强解析的全局浓度变化规律 |
4.3.3 颗粒物浓度变化结果及分析 |
4.4 颗粒物致健康损害浓度反应函数 |
4.4.1 颗粒物致健康损害观测点 |
4.4.2 浓度反应函数形式与阈值 |
4.4.3 浓度反应函数的确定及计算 |
4.5 健康损害外部性的货币化评估 |
4.5.1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看货币化评估的必要性 |
4.5.2 货币化评估方法介绍 |
4.5.3 健康损害观测点货币化评估 |
4.6 健康损害评估的不确定性分析 |
4.7 小结 |
第5章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消除机制 |
5.1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外部性消除机制的含义 |
5.2 私人乘用车使用端的庇古税及启示 |
5.2.1 OECD和欧盟国家经验 |
5.2.2 中国私人乘用车使用端庇古税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
5.2.3 政府作为割点的庇古税启示 |
5.3 私人乘用车使用端的科斯方案及启示 |
5.3.1 美国和欧盟排放交易经验 |
5.3.2 中国排放交易经验 |
5.3.3 关系、网络视角的产权及污染权 |
5.4 融合庇古税和科斯方案优势的外部性消除机制构想 |
5.4.1 科斯方案污染权限额的确定原则 |
5.4.2 构想中庇古税的确定原则 |
5.5 构想的现实意义及困难 |
第6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1.1 关系、网络新视角更能反映外部性本质 |
6.1.2 准确核算健康损害货币化规模是外部性消除前提 |
6.1.3 新外部性消除构想融合庇古税和科斯方案优势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6.4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假如历史可以改变(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你是什么?》(节选)汉译实践报告[D]. 谢宁. 兰州大学, 2021(02)
- [2]先秦文献中的草木书写及其文化语境研究[D]. 于沁可. 山东大学, 2020(01)
- [3]蒙古贞地区蒙古族语言生活调查研究[D]. 苏日那. 内蒙古大学, 2020(12)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D]. 张舒君. 南京大学, 2020(02)
- [6]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两汉汉语标记型条件语义范畴研究[D]. 张欢. 吉林大学, 2020(08)
- [8]社会科学解释的话语语境模型研究[D]. 孟辉. 山西大学, 2020(11)
- [9]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下蔡元培“五育”教育观研究[D]. 郑露.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10]私人乘用车颗粒物致健康损害外部性分析 ——基于关系、网络视角[D]. 姜雁杰. 山东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