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新旧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丛玖一[1](2021)在《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研究 ——基于社会共同治税的视阈》文中认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作为税收制度基本要素的纳税人,其经济活动中产生大量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的计量和披露包括向税务机关报送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涉税信息治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内容,也是科学税收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存在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存在涉税信息弄虚造假问题。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给我国经济注入新活力,也给税收信息治理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威胁着国家税收利益的安全,也会破坏公平、公正、统一的税收秩序与环境,这就需要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全流程、全方位治理。国家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优化治理,涉税信息的治理体系逐步完善、治理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是在涉税信息顶层战略设计、法律法规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共同治税模式、税务组织架构、税务人员素质等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信息管理、整体政府等理论,客观评价了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现状并揭示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根据来自山东省内外的涉税信息治理调查问卷数据展开统计分析,进一步明确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在梳理国外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本文坚持以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中主要问题为主线,揭示问题的形式、关联性以及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尤其是创新性地把战略管理思想引入涉税信息治理中,构建了多元主体参加和多要素支持的共建共治共享税收信息框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论文写作的创新点与不足等内容。第二章阐述了论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界定了信息与个人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税收治理、社会共同治税等概念,介绍了信息不对称论、整体政府理论、信息管理理论以及基础理论的作用机理。第三章分析了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在描述分析了了涉税信息治理的基本状况及成绩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治理运行中存在主要问题,从战略层面、法律制度,到信息技术应用、治税模式、人才队伍、组织模式等深入分析了相关问题的成因。第四章通过对山东省涉税信息治理的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进一步印证了论文研究所发现的涉税信息治理问题及成因。第五章借鉴了国外涉税信息管理的典型经验和负面教训,以寻求问题解决思路和启示。第六章提出了构建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多元要素为框架的社会共同治税措施。最后给出论文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陈思宇[2](2020)在《论我国税务和解制度之完善》文中认为税务和解制度从质疑、否认到接受、入法,反映的是我国行政理念的转变。传统行政法单一的、带有命令性质的税务行政手段在某些案件中难以发挥价值,和解作为双向、强调合意、平等价值的手段,则在税务争议中开始大放异彩。实践中,大量税务行政案件爆发,案件的复杂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导致税务机关陷入了纳税事实认定的困境。在税务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下,如何妥善处理海量的案件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理论中,稽征经济、民主协商、行政目的的考量都为税收和解入法提供了正当性。在深入分析我国有关税务和解相关法律条文、实务案件的审判逻辑,发现我国税务和解制度,虽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解决税务争议提供有关争议解决选择新模式,但存在几大问题:一是现行立法效力层级低,二是税务和解具体内容过于原则、粗疏,三是税务和解制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缺失。具体而言,现行税法领域我国关于税务和解的立法集中于行政法领域,少见于税法领域。效力层级多见于部门规章,少见于法律层级,使得税务和解立法层级较低。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虽然引入了税务和解制度,但是规定内容缺乏具体的解释说明和操作细则,且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更加剧规则模糊化。在实体层面,未明确税务和解的适用阶段、和解协议的范围、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程序规则层面,未规定税务和解制度的启动、协商、过程中的保障措施,签订协议后的监督、审查程序均接近空白。程序保障规则的空泛化将可能导致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行为的失范加剧。从全球范围看,税务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税制发达国家都将其作为解决税务争议的主要手段。对域外税制发达国家(地区)如英国、美国、法国等税务和解制度的文化、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考察。发现上述国家均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在运行机制上专设税务裁决机构以保证裁决公正性,同时和解员多有丰富的税务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发掘域外制度设计的优势,以期对我国税务和解的制度建构进行优化。为完善我国税务和解制度,必须从实体内容及程序建构两大方面进行优化。在实体内容层面,首先需要明确税务和解范围即需明晰和解适用的阶段、和解协议内容的禁止范围及容许范围。并增加关于税务和解协议效力性规定,明确行政复议阶段及诉讼阶段的税务和解具有执行力。还需增强税务争议解决制度的衔接度,包括法律衔接与制度衔接。法律衔接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应加入税务和解制度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规则》关于调解与和解范围的划分。其次在制度衔接上,主要指税务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及行政诉讼中和解的转承。在程序建构上,需要细化税务和解制度的启动前提、建构协商过程中的保障措施,还需明确签订和解协议后的审查机构。
黄家强[3](2020)在《税法确定性原则的解构、观省与增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由于主权国家内部主客观因素的不确定性,以及主权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化等原因,内国与跨国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正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我国大陆地区正处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的协同推进期,不确定性的客观环境、税法设计、税法运行等错综交织,所面临的内国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更为突出。步入新时代以降,我国正值促进国家转型发展、深入财税体制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期,“国家转型”“税制改革”与“税收法治”构成了税收领域之三大时代背景,如何在社会系统的不确定性变化之中建构一个确定性与开放性相适应的税法系统,使税法确定性思想回应其保障人权和国家治理之功能,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税收治理的中心话题。确定性乃税收三性之一,意指公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应是明确固定的。在现代租税法治国家中,税收之确定应是税收法治运行之结果产出,即税收确定性品格离不开税法确定性原则之提倡与追逐。税法确定性原则系法律确定性原则之税法领域具体映射,可从不同维度加以解构,包括税法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原则,税法规范确定性与税法适用确定性原则之二维面向。一方面,税法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明确具体、简单清晰、通俗易懂,避免税法的模糊歧义、复杂晦涩,同时,税法也要保持基本的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频繁的、时机不当的税法变动,以确保税法的可预见性、可理解性以及安定性;另一方面,税法既要达成静态规范层面的确定性状态,也要实现动态适用层面的确定性目标,只有在确定性税法规范与适用之共同作用下,才能最终抵达法治语境下的税收确定性之理想彼岸。然而,税法确定性原则终归只是一种相对主义的理论产物,现实情境中税法规范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确性,也不会一直保持稳定不变,“税法不是完美无暇的,也不是机械僵化的”。其一,在税法明确性方面,模糊性是税法的客观现象,无论税法设计得如何精细周至,都不能彻底消除税法的模糊性,存在着立法者故意模糊处理技术之运用,应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尽可能地降低税法的模糊性程度;复杂性是税法之现实流弊,不论是单一税法还是整体税法都显示出程度不一的繁密性、技术性、多样性、不确定性等复杂特征,简化是现代税制重塑、税法设计和税政改革的方向;层级性是税法之法源特性,不同类型的立法事项应交由不同层级的税法规范予以明确,保留立法事项不宜授权,授权立法事项不宜再转授权、职权立法事项应当依法行使。其二,在税法稳定性方面,其稳定性诉求常常受到回应型、溯及型和试验型税法的灵活性、追溯性和发展性等冲击,在收入与调控二元功能结构下,税法既要灵活回应现实中的政策调控需要,又要确保调控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和实现其他法律意图上,税法应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溯及既往为例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法追溯适用;在暂行法立法、授权立法、试点立法、过渡立法等共同组成的试验型税法模式下,应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渐进式税制改革与试验型税收立法中发展型法治与稳定型法治之价值冲突。基于上述相对主义立场,从正向上树立税法确定性之远大理想,从反向上观察和分析税法不确定性之因应表现,实属认真对待税法确定性之正确态度。从税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来看,税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概念、规则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税法适用也经常面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税收行为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既有税法本身的原因,也有法外因素的介入,在逐一剖析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补充等法释义学技术,以及从事实认定、推理解释、行为规范的法逻辑学维度予以突破,推动个案中税法适用的确定性是税法确定性原则的实质要求,法教义学进路有助于税法规范确定性程度的向上递进。综上,在“解构——观省——增进”的逻辑思路下,根据税法确定性原则之理论构造、实践观省,针对我国税收立法中的法律空洞化、授权广泛性、技术滞后性,以及税法运行中税务执法标准不统一、税收司法裁判不专业和税收守法意识不强烈等不确定性现象,待新一轮税制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双重任务完成之后,即将步入我国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之治”新时代,未来我国应突出国家治理语境下税收法治的高质量建构和运行,从立法策略和制度策略上增进税法规范与适用的确定性,实现税法规范和适用迈向更高层次的税收实质法定阶段。首先,应逐渐从“薄法治”向“厚法治”转变,坚持人大主导下的精细化税收立法思维,减少并规范横向授权立法,根据地方自主治理的需要,适当增加纵向授权立法,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基本法补位、分支法列明和系统法统合方向塑造完整严密的税法体系,规制税法规范调整的频率、幅度和过程。其次,从引入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健全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和改进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等方面优化税收执法,从推进税法解释权共享、确立尊重行政专业判断和加快税务司法专门化方面开放税收司法,从税收失信惩戒的强制威慑、税收守信激励的引导助推和税法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方面提高纳税遵从,以期增进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谭雅兰[4](2020)在《物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G公司为例》文中认为伴随税制改革而至的国地税合并,征管系统合并升级,企业一切涉税活动尽在政府掌控之中。在此背景下,在税制变革新旧衔接之际,新税规实施与旧税规汰换之际,正确解读税务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巧妙安排涉税活动,合法合理节税,成为企业财税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管理能力或管理规范等问题,导致企业税务风险逐步凸显,一旦税务风险管理不善,直接会导致企业经营声誉或经济受损,为此,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全面且科学的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的识别、侦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指导企业税务风险的系统化管控。基于此,本文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新经济业态及新科技革命的背景下,以G物业企业为案例,以《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号——风险管理》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为基础框架,构建了基于风险清单和风险矩阵模型的税务风险分析模型,并借此完成了G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根据专家调查评估,研究认为:在G公司中,税务人员不参与经营业务风险(共计5项目具体业务)、合同条款风险(共计5项目具体业务)、发票管理风险(共计13项目具体业务)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为A-Ⅳ级,处于风险等级的最高级别,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高,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也极高,为重大风险。所以,G公司必须把以上风险纳入重点防护的范围予以应对。专家调查评估也显示,适用税目税率风险、日常涉税管理风险、增值税风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风险、房产税风险、土地使用税风险、印花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评价等级为A-Ⅲ级风险,为次高级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较高,后果严重程度也较大,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政策法规运用风险、与税务机关沟通风险的风险评价等级为B-Ⅲ级风险,该类非功能性发生的概率有一定可能,危害程度都处于稍微偏高的等级,需要适度关注并予以预防。最后,在以上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培育塑造税务风险管理文化、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结构,合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等三个方面具体管理措施,并以此对G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的阐述,针对G公司的评级为A-Ⅳ级、A-Ⅲ级和B-Ⅲ级的风险项目一一给出了解决或防御风险的具体对策。本文的研究为G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行性和易操作性工作指南,也为国内同类企业实施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了一套较为可行的操作范式。
孟聪[5](2020)在《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与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小微企业在政策的扶持下快速发展,为带动地方经济增长、解决人口就业问题以及促进税源稳定增长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规范小微企业的税收意识和涉税行为,许多地区的税务部门开始重视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并相继出台了规范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与税收规范性文件,旨在有效提升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泰来县税务局在重视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泰来县税务局在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亟待完善的问题,严重制约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是当前泰来县税务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使本文的研究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大量的税收风险管理文献进行梳理,以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运用文献综述法阐述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明确在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中存在岗责交叉、新老征管模式共存、缺少风险管理主动性、提取数据缺少有效性、缺少后续管控措施以及税收风险识别准确性差等问题。其次,根据以上问题,梳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识别相应的指标并构建测度指标体系,运用熵值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测度指标赋予权重,结合泰来县小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挖掘泰来县税务局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证结果进行细致分析。最后从完善泰来县税务局管理工作信息建设、优化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构建专业化税收风险管理队伍和加强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的管控工作的四个角度提出完善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王诗韬[6](2020)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实现优胜劣汰与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近年来我国破产企业数量的增加以及经济形势的多元化发展,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处理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破产法与税法存在衔接不畅甚至冲突之处,税收债权的认定和处理就成了影响破产程序推进的首要难题。在破产实践中,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在立法上并无规定,税收债权能否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仍然存在争议,破产程序关于税收债权清偿的规定还有很多空白。破产法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宗旨而税法以维护国家财政利益为目标,二者之间出现了理念分歧与规则冲突,这是破产程序涉税难题的根源所在。本文围绕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的地位,探讨了税收债权优先性在破产程序的适用,运用比较论证的研究方法,对比了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的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保留,但这种优先性不能超越成立在其之前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税务机关对债务人企业应当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企业享有非正常户解除权、破产抵消权、税务检查权等法定权利。对于税收债权的确认,税务机关具有主动申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破产受理后,所有债权均停止计息,税收滞纳金是一个例外,因此可将破产受理后的税收滞纳金纳入“劣后债权”的范围。为了实现破产税收债权,提高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的参与度,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与信用修复制度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举措。协调解决破产法与税法的冲突,有必要将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推动破产涉税问题的顺利解决。
钱蒙微[7](2019)在《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拥有“道道课征,税不重征”的特点,计算增值税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数额进行销项与进项之间的抵扣,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在向其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的困难性,不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因此,出于税收效率原则的考量,我国建立了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简易征收模式,应纳增值税额为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随着我国近年来“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作为增值税法律制度的重要分支,其本身的制度优化也成为税收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议题。2018年以来,以财税[2018]33号文为起点,我国迈出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改革步伐,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调至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在统一工商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使越来越多的增值税纳税人被归入小规模纳税人行列。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扩大至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截至目前共有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被纳入自开试点。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也规定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正是基于上述政策背景,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的优化才被赋予了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本身尚且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在小规模纳税人群体的大规模扩张后进一步放大,如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制度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2018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改革面临是否能够在逻辑上自恰的问题,以及能否与一般纳税人制度进行有效衔接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论证。本文第一章研究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简易征收模式的过程中,事实上仍然保留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因素,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从而导致增值税税负在每一环节上的不断叠加。在社会分工不断进步的今天,每一流转环节所承担的税负不同的情况,将不利于各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即使我国历年来不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以期将重复征税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但保留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税方式的政策基调决定了重复征税仍将无可避免。其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方面体现在征收率上(目前主要为3%),随着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在近年来的不断降低(最新的税率为6%、9%和13%),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税负上并不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仍然被限制在八个试点行业,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传统开票模式的保留不仅会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成本,更会占用其流动资金,不利于业务活动的拓展。最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成本较一般纳税人而言更高,基于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考量,许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让“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维系与拓展其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往来。第二章研究优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逻辑起点。基于第一章提出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现存问题,本章旨在通过梳理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寻求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本身产生与发展的理论依据,为制度优化明确研究起点和研究方向。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实际上是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不断博弈的结果。由于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精密性,欠缺一定会计核算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抵扣的要求,勉强适用只能导致税收征管效率的低下。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产生便是基于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对部分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模式计算应纳增值税。然而,简易征收模式带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制度的不衔接问题,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税负层面存在不公平、不中性现象。对此学界提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存在反映了国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不利于市场自身配置作用的发挥,应当直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完全消除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将不利于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制度适用,其税收遵从度将会大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应当作为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必要过渡措施,缓解中小企业因缺乏与增值税法律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管理水平而造成的适用脱节。第三章研究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优化的实体法路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实体法优化路径应当解决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和税负过重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是论证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资格,从而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国家和纳税人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主体资格的认定可以借鉴民法上对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则,即使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健全从而导致其在税收行为能力上受到限制,但其仍然具备增值税纳税主体的法律要件,围绕小规模纳税人建立的增值税法律制度具备适宜的法律土壤。与此同时,从实体法上优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实体法优化路径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基础制度缺漏的弥补上进行,例如起征点的设置、发票“警戒线”的打破等。基于理论与实践的考察,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实体法优化措施可以从逐步适用抵扣制度和进一步降低税负层面进行研究。第四章研究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优化的程序法路径。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能力,对其账簿设置要求较为宽松,而我国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又使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被归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上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法优化路径,应当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群体的税收遵从度为目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强制建账,严格规范其使用会计账目进行增值税缴纳,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明确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律层级、适用范围和组织机构。
王亚奇[8](2019)在《“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务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由于税法意识淡薄,缺乏对税法规则的准确理解与把握,难以认清税收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的界限,从而导致迟延缴纳税款或者多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在主观无意下被迫面临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窘境。对税法规定的不准确把握,不仅会使企业面临利益流失的窘境,同时也会加大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税压力,激化税企矛盾。目前,在税法实践中,“权责发生制”这一原则是除“实质重于形式”以外,最令人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虽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况下适用收付实现制。法律虽作此规定,但现行的税制体系却并未对该“例外规则”进行系统性规定,这就导致税企在具体运用时缺乏准确的法律规则指引,极易陷入歧路。在相关规则设计薄弱的现状下,征纳双方基于利益考虑时常会背离立法意图,倾向性地选择对己方有力的解释。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既规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又规定了收付实现制的例外,那么这个例外的范围就值得深入研究并形成一个统一的例外规则体系。税收实践是检验税法制度完善与否的试金石之一,税务争讼案件能够反映出当前我国税制体系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以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为切入点,结合税企争议焦点,深入剖析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制度瑕疵点。通过整理国内学者的观点、研究专家的着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填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制度缺陷提出合理建议,为我国税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能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产生推动作用。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及其与例外规则之间的冲突是“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的争议焦点。该案也折射出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下的税企矛盾及制度设计缺陷。聚焦本案争议点: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的税前扣除是否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工资、利息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在税务实践中,税企之所以对以上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在于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以及相关法律规则设计的不完善。我国当前的税法规定中,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可供直接引用的例外规则适用体系。尤其表现在法律对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授权立法的情形下,致使现行税收实务界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指引。国税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34号文中明确释明了关于已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关于利息能否依据此逻辑进行税前扣除,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除此以外,学术界对于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土增税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也存在着争议。对于以上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尚未予以明确,实务执行中,必将进一步伴随争议。以上种种表明,对税前扣除适用规则制度的研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引意义。本文将通过分析“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探讨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问题,并聚焦上述争议,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尽可能为化解税企争议、完善税收立法提出合理建议。
伍林虹[9](2019)在《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核定征税,是指在税务机关在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税基的情况下,以间接资料为参照通过法定的方式主动推算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并据此征收税款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用以调整核定征税法律关系的规范总称即核定征税制度。核定征税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税收法定,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确保税负公平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核定征税制度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权,其性质是具有裁量性的税收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强制性、不确定性,自由裁量性和不可预期性等特点。核定征税权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运行中的一把双刃剑,运行得当,对实现核定征税的制度的功能具有积极作用,运行不当,易产生权力滥用和权力扩张的风险。我国的核定征税制度由于先天不足,后天乏力,近年来发展较为缓慢,仍有诸多问题。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核定征税权力主体不明、适用情形不确定、核定方法不细化、核定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执法口径不统一、税务争议频发等诸多困境。随着核定征税的广泛适用,我国的核定征税制度亟待完善。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章是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理论阐释。本章主要介绍了核定征税、核定征税权、核定征税制度的概念、内涵及特征。厘清核定征税权的权义内涵,辨析核定征税制度和税收核定的区别,论证了核定征税制度正当性和制度价值,为下文关于核定征税制度的研究的奠定基础。第二章是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本章重点从静态的制度设计,动态的制度供给和制度运行层面提炼出我国核定征税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实体和程序立法的缺失和征管实践多困境等问题。第三章是核定征税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本章主要介绍了以德国、日本、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关于核定征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概况和具体制度设计,并由此总结有益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核定征税法律制度。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建议。本章主要对应核定征税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主要包括:确立核对征税的基本原则,完善核定征税的相关立法和加强核定征税执法监管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于俊[10](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二、浅谈新旧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新旧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研究 ——基于社会共同治税的视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涉税信息治理理论与应用的研究 |
1.2.2 关于涉税信息战略规划与治理问题研究 |
1.2.3 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环节与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
1.2.4 关于信息技术在涉税信息治理中应用研究 |
1.2.5 关于社会共同治税模式建构研究 |
1.2.6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信息及信息治理 |
2.1.2 纳税人个人信息与涉税信息 |
2.1.3 涉税信息管理与涉税信息治理 |
2.1.4 社会共同治税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整体政府的社会共治理论 |
2.2.3 信息资源管理理论 |
2.3 基本理论对涉税信息治理的作用机制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涉税信息治理 |
2.3.2 在整体政府理论下构建涉税信息的共商共建共治格局 |
2.3.3 依据信息资源管理理论开展涉税信息全过程治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涉税治理的基本情况 |
3.1.1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策制度 |
3.1.2 税收治理模式的嬗变与信息化历程 |
3.2 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3.2.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2 问题的成因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涉税信息治理调查与分析 |
4.1 调查问卷设计与步骤 |
4.1.1 问卷设计思路 |
4.1.2 调查操作步骤 |
4.2 问卷回收情况统计 |
4.2.1 问卷来源地 |
4.2.2 问卷的质量与代表性 |
4.2.3 客观选择题类与主观问答题类的统计 |
4.3 基于共同治税视阈的涉税信息数据分析 |
4.3.1 缺乏包括涉税信息在内的战略规划设计 |
4.3.2 税法制度不健全导致上下位法在法理上的抵触 |
4.3.3 治理主体素质与组织架构难以适应现代治理要求 |
4.3.4 治理环节不周全导致整体治理效果不佳 |
4.3.5 金税工程在技术架构和数据处理上存在缺陷 |
4.3.6 征纳的涉税信息治理权与保护权存有边界不清 |
4.3.7 社会共同治税格局构建进展缓慢 |
4.3.8 跨国跨域信息情报交换与共享困难重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涉税信息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5.1 典型经验 |
5.1.1 注重税收战略规划和数字税收规划 |
5.1.2 完善信息管理的税收法律制度 |
5.1.3 健全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 |
5.1.4 “互联网+税务”成为“互联网+整体政府”的重要内容 |
5.1.5 借助组织改革和业务流程再造提升信息的效能 |
5.1.6 对银行账户监管和对信息质量的把控 |
5.1.7 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
5.2 负面案例 |
5.2.1 美国南方保健的财务造假案 |
5.2.2 瑞士银行采用“阴阳账本”帮人逃税被起诉 |
5.2.3 保加利亚510万名纳税人信息被泄露 |
5.3 对我国的启示 |
5.3.1 战略管理是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基石 |
5.3.2 法律制度是开展涉税信息治理的标准与保障 |
5.3.3 整体政府理论指导涉税信息不对称性和组织效能治理 |
5.3.4 保护好纳税人权益是处理涉税信息公私权冲突的关键 |
5.3.5 技术成为有效解决纳税人涉税治理的重要抓手 |
5.3.6 从企业会计信息和银行结算等信源关键点管好信息流 |
5.3.7 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措施 |
6.1 构建涉税信息治理的多元要素保障支持体系 |
6.1.1 以顶层设计形成的战略规划引领治税治信 |
6.1.2 以税收法定主义实现来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规制作用 |
6.1.3 以科技驱动并发挥技术在涉税信息治理中的支撑作用 |
6.1.4 以纳税人业务为中心和大数据技术为工具再造组织 |
6.1.5 提升人才现代化能力为涉税信息治理提供保证 |
6.1.6 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益安全保障和保全机制 |
6.2 推动涉税信息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化与责任化建设 |
6.2.1 涉税信息治理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开展 |
6.2.2 涉税信息治理必然在政府主责下推进 |
6.2.3 涉税信息治理必定在税务主管下专业化开展 |
6.2.4 涉税信息治理离不开政府部门配合 |
6.2.5 涉税信息治理需要社会组织协助支持 |
6.2.6 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要依赖公众 |
6.3 构建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
6.3.1 多元主体在党政的领导下开展多元治理要素共建 |
6.3.2 多元治理要素在税收共治中协整关系发挥合力作用 |
6.3.3 多元治理主体共同享有和享受共建共治的成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纳税人税收违法失信公布案例统计表(单位:项) |
附录B《纳税人涉税信息调查问卷》 |
致谢 |
(2)论我国税务和解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务和解制度概述 |
(一)税务和解的概念厘定、前提及其特征 |
1.税务和解的概念厘定 |
2.税务和解的适用前提 |
3.税务和解的个性特征 |
(二)税务和解的功能定位 |
1.“监督行政权”说的问题 |
2.提升行政效率的适用性 |
(三)税务和解的效力分析 |
1.实体法上的效力 |
2.程序法上的效力 |
(四)税务和解的正当性 |
1.前提:事实认知困境 |
2.支撑:理论基础 |
3.契机:现实启示 |
二、税务和解制度的规范分析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税务和解立法情况及实践现状 |
1.税收立法中的税务和解进程 |
2.税收实践中税务和解现状 |
(二)我国税务和解存在的问题 |
1.现行立法效力层级低 |
2.具体内容过于原则化 |
3.程序保障规则空泛化 |
三、比较视野下的税务和解制度 |
(一)域外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现实考察 |
1.税务和解的范围 |
2.税务和解的法律层级 |
3.税务和解的审理模式和机构 |
(二)税务和解制度发展共性 |
1.秉承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
2.创设多种争议解决方式 |
3.积极运用和解制度 |
4.设立独立和解机构 |
四、完善税务和解制度的设想 |
(一)实体内容完善 |
1.明确税务和解的适用范围 |
2.规范税务和解的效力 |
3.注重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衔接 |
(二)程序制度建构 |
1.税务和解程序的启动前提 |
2.税务和解程序的协商保障 |
3.税务和解程序的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税法确定性原则的解构、观省与增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与逻辑主线 |
三、行文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法理构造 |
第一节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理论生成 |
一、税收确定性品格的税法实现 |
二、法律确定性思想的税法映射 |
第二节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理论内涵 |
一、税法确定性原则的涵义厘定 |
二、税法确定性原则的法定语境 |
三、税法确定性原则的关系思辨 |
第三节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理论立场 |
一、主体视域下税法确定性的现实意义 |
二、多重因素下税法不确定性的客观局限 |
三、相对主义下税法确定性的辩证认识 |
第二章 税法明确性原则的可能与限度 |
第一节 法律模糊问题与税法明确性的现实阻却 |
一、税法明确性原则的正向内涵解读 |
二、税法明确性原则的模糊现象阻却 |
三、税法明确性原则的本土路径选择 |
第二节 法律复杂现象与税法明确性的简化范式 |
一、理论探识:税法复杂性特质的表现与成因 |
二、比较视野:国外税法复杂性的观察与应对 |
三、本土语境:我国税法复杂性的现状与努力 |
四、方法改进:缓和税法复杂性的抉择与调谐 |
第三节 法律保留理论与税法明确性的立法分工 |
一、税法明确性目标的立法分工实现机理 |
二、宪法保留立法事项与宪法税条款明确性原则 |
三、国会保留立法事项与课税要素明确性原则 |
四、税收授权立法事项与行政授权明确性原则 |
五、行政职权立法事项与税收政策明确性原则 |
第三章 税法稳定性原则的理想与现实 |
第一节 税收功能面向与回应型税法的规范 |
一、回应型税法的原理阐述和辨析 |
二、回应型税法的功能错位和异化 |
三、回应型税法的立场矫正与规范 |
第二节 信赖利益保护与溯及型税法的适用 |
一、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根据与适用 |
二、税法溯及既往的域外镜像与启示 |
三、税法有利溯及既往的中国实践与检讨 |
第三节 税制渐进改革与试验型税法的转型 |
一、渐进式税制改革的中国模式与法治 |
二、试验型税收法治的运行样态与反思 |
三、税收改革和立法的关系校正与调和 |
第四章 税法不确定性的观察与省思 |
第一节 不确定性税法概念的解释具化 |
一、不确定性税法概念原理的基本认知 |
二、不确定性税法概念解释的税案评析 |
三、不确定性税法概念具化的分工实现 |
第二节 不确定性税法规则的填补具化 |
一、税法概括性条款的确定化:以一般反避税条款为例 |
二、税法例示性规定的确定化:以税收法定条款为例 |
三、税法兜底性条款的确定化:以所得认定条款为例 |
第三节 不确定性税法适用的因素控制 |
一、税法适用不确定性的因素解析 |
二、推导解释不确定性的优化路径 |
三、课税事实不确定性的改进方向 |
四、税收行为不确定性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增进我国税法确定性的基本策略 |
第一节 税法不确定性问题的中国语境 |
一、我国税法不确定性的表现与因应 |
二、我国税法不确定性的危害与整治 |
第二节 增进税法规范确定性的立法策略 |
一、税法规范结构的体系塑造 |
二、税法规范生成的思路展开 |
三、税法规范调整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增进税法适用确定性的制度策略 |
一、优化税收执法的制度方略 |
二、开放税收司法的制度举措 |
三、提高税收遵从的制度创设 |
结论:认真对待税法确定性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一览表 |
后记:不确定性时代的确定性追寻 |
(4)物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G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企业税务风险及其管理概念的研究 |
1.2.2 关于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和种类的研究 |
1.2.3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框架的研究 |
1.2.4 关于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活动的研究 |
1.2.5 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基础理论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1.1 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2 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 |
2.1.3 风险管理及其产生与发展 |
2.1.4 风险管理框架简介 |
2.2 税务风险管理理论 |
2.2.1 税收调控理论 |
2.2.2 危机管理理论 |
2.2.3 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理论 |
2.2.4 企业税务风险的类型 |
第3章 物业企业运营特点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
3.1 物业企业运营特点 |
3.1.1 物业企业的工作内容和运营特征 |
3.1.2 物业企业收费模式和收益构成 |
3.2 物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特征 |
3.2.1 合法有效性 |
3.2.2 业税融合性 |
3.2.3 全面整体性 |
3.2.4 重要关键性 |
3.2.5 “成本-效益”相当性 |
3.2.6 事前预先筹划性 |
3.3 物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
3.3.1 税务风险事前防范管理 |
3.3.2 税务风险事中控制管理 |
3.3.3 税务风险事后应对管理 |
第4章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G公司简介 |
4.1.1 G物业企业情况介绍 |
4.1.2 G公司组织架构 |
4.1.3 G公司涉税情况 |
4.2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
4.2.1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环境现状及问题 |
4.2.2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应用程序现状及问题 |
4.2.3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应用工具现状及问题 |
第5章 加强物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改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 |
5.1.1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
5.1.2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建立 |
5.1.3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
5.1.4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
5.2 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应用程序 |
5.2.1 G公司税务风险识别和分析 |
5.2.2 G公司税务风险的检测、预警和应对 |
5.2.3 G公司税务风险的沟通 |
5.2.4 G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考核与评价 |
5.3 合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 |
5.3.1 税务风险管理矩阵和税务风险管理清单 |
5.3.2 基于风险矩阵G公司税务风险的调查设计 |
5.3.3 基于风险矩阵G公司税务风险的调查结果 |
5.3.4 G公司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5)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特色 |
第2章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小微企业 |
2.1.2 小微企业税收风险 |
2.1.3 税收风险管理 |
2.2 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
2.2.1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岗位职责设置 |
2.2.2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人员配置及相关分布 |
2.2.3 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行业杂且数量增速快 |
2.2.4 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 |
2.2.5 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手段 |
2.2.6 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成效 |
2.3 泰来县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2.3.1 岗责交叉 |
2.3.2 新老征管模式共存 |
2.3.3 提取数据缺乏有效性 |
2.3.4 识别风险准确性差 |
2.3.5 税收风险管理缺少主动性 |
2.3.6 缺少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
2.4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2.4.1 岗责有待进一步优化 |
2.4.2 征管模式有待统一 |
2.4.3 税收风险管理绩效体系有待健全 |
2.4.4 涉税数据准确性及客观性有待加强 |
2.4.5 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及人才的培养有待加强 |
2.4.6 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及程序法有待健全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的识别及测度指标体系构建 |
3.1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识别 |
3.1.1 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识别方法 |
3.1.2 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识别原则 |
3.1.3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识别点的确立 |
3.2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
3.2.1 系统信息性指标 |
3.2.2 征管机制性指标 |
3.2.3 风险应对性指标 |
3.2.4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指标体系架构 |
3.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和熵值法的测度指标体系权重设计 |
3.3.1 指标权重方法的确定 |
3.3.2 测度指标体系权重确定的依据 |
3.3.3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指标权重设计及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实证分析 |
4.1 数据采集 |
4.1.1 数据采集方法的确定 |
4.1.2 数据采集过程 |
4.2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实证过程 |
4.3 测度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控制措施 |
5.1 完善泰来县小微企业管理工作的信息建设 |
5.1.1 加强泰来县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 |
5.1.2 健全泰来县税企之间信息沟通平台 |
5.1.3 强化泰来县小微企业信息质量 |
5.2 优化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 |
5.2.1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 |
5.2.2 强化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识别能力 |
5.2.3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风险评价环节 |
5.2.4 全面提升小微企业税收风险应对能力 |
5.2.5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绩效反馈机制 |
5.3 构建专业化税收风险管理队伍 |
5.3.1 优化岗责及人员配置 |
5.3.2 加强管理人员的人才储备 |
5.3.3 强化泰来县税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
5.3.4 完善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
5.4 加强小微企业税收风险的管控工作 |
5.4.1 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5.4.2 加强风险管理强制性手段 |
5.4.3 运用中介机构加强监管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 《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专家打分问卷》 |
(6)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
(一)税收债权简论 |
1.税收债权的概念 |
2.税收债权的性质 |
3.税收债权的基本特征 |
(二)破产法上的税收债权 |
1.企业破产法与税法的关系 |
2.破产税收债权的成立 |
3.破产税收债权的地位 |
二、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
(一)税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 |
1.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的理由 |
2.税收优先权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3.对税收债权优先权的限制 |
(二)域外税收优先权的比较借鉴 |
1.美国的税收优先权 |
2.德国的税收优先权 |
3.日本的税收优先权 |
4.澳大利亚的税收优先权 |
(三)完善税收优先权应遵循的原则 |
1.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 |
2.生存权优先原则 |
3.补偿性优于惩罚性原则 |
三、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税收债权实现的影响 |
(一)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 |
1.税务机关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的争议 |
2.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破产申请权的法理分析 |
(二)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问题 |
1.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与未依法申报的后果 |
2.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 |
(三)税务机关在破产企业的权利 |
1.税务非正常户解除权 |
2.破产抵销权 |
3.税务检查权 |
四、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实现的建议与措施 |
(一)完善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与规则互认 |
(二)提高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的参与度 |
(三)制定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与信用修复制度 |
(四)构建破产程序税收处理府院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小规模纳税人现行法律制度检视 |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重复征税问题 |
一、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交易结构及征税模式 |
二、小规模纳税人制度重复征税因素的保留 |
第二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税收负担问题 |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小规模纳税人成本 |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
第三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一、会计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力 |
二、违法成本低廉,虚开行为屡禁不止 |
第二章 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 |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历史溯源 |
一、1979年-1993年: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空缺 |
二、1994年增值税改革至今: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历史发展的总结 |
第二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产生依据 |
一、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博弈 |
二、税收效率原则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中的体现 |
第三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研究价值 |
一、增值税双重纳税人标准的国际适用 |
二、增值税双重纳税人标准的中国适用 |
第四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存废之辩 |
一、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学术观点 |
二、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学术观点 |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的实体法优化路径 |
第一节 理论依据: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资格论证 |
一、理论铺垫:纳税主体资格理论 |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体资格的民法学解释 |
第二节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实体法优化的客观条件 |
一、起征点的设置符合欧盟一般标准 |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戒线”的打破 |
第三节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制度的逐步适用 |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抵扣的条件 |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抵扣的方式 |
第四节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进一步降低 |
一、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式的普及 |
二、合理设置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 |
第四章 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的程序法优化路径 |
第一节 程序法优化路径的背景铺垫 |
一、客观条件: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庞大但税收贡献较小 |
二、优化目标:税收遵从最大化 |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 |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国际适用 |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中国适用 |
第三节 强制建账,提高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概述及问题引入 |
第一节 “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概述 |
一、案情介绍 |
二、裁判要旨 |
第二节 “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中适用权责发生制的争议探讨 |
一、争议一:预提土地增值税税金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 |
二、争议二: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工资、利息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 |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体现出的制度缺陷 |
第一节 实体法中存在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
一、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法律冲突的表现 |
二、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法律冲突的原因 |
三、“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中适用法律的分析 |
第二节 程序法中存在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
一、程序法中冲突存在的表现 |
二、程序法中冲突存在的原因 |
三、“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中“实际发生”一词的界定 |
第三章 “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例外规则适用 |
第一节 权责发生制之基本理论辨析 |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辨析 |
二、税会差异之处理原则 |
第二节 “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
一、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税前扣减的法律规定 |
二、不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减的例外情形 |
三、税法上例外规则产生的原因 |
第四章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建议 |
一、构建“例外规则”扣除体系 |
二、税务总局加强行政解释 |
三、将预先裁决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 |
四、企业需明确逃税、避税及税收筹划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理论阐释 |
2.1 核定征税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核定征税的概念 |
2.1.2 核定征税的特征 |
2.2 核定征税权的定义与性质 |
2.2.1 核定征税权的定义 |
2.2.2 核定征税权的性质 |
2.3 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
2.3.1 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含义 |
2.3.2 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
2.4 核定征税制度的基本功能 |
2.4.1 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 |
2.4.2 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 |
2.4.3 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组成 |
3 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 |
3.1 核定征税制度设计不合理 |
3.1.1 核定征税制度理念陈旧 |
3.1.2 核定征税制度结构失衡 |
3.1.3 核定征税制度内核缺失 |
3.2 核定征税制度供给不完备 |
3.2.1 适用情形未明确 |
3.2.2 法律效力待明晰 |
3.2.3 程序制度不健全 |
3.2.4 救济制度不到位 |
3.3 核定征税制度运行多风险 |
3.3.1 核定征税执法口径难统一 |
3.3.2 核定征税自由裁量易滥用 |
3.3.3 核定征税制度存在扩张性 |
4 核定征税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4.1 核定征税制度域外考察 |
4.1.1 德国核定征税制度 |
4.1.2 日本核定征税制度 |
4.1.3 美国核定征税制度 |
4.2 域外核定征税制度的借鉴 |
4.2.1 完善核定征税相关立法 |
4.2.2 明确核定征税范围和方法 |
4.2.3 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 |
5 完善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的建议 |
5.1 弥补核定征税制度设计缺陷 |
5.1.1 完善核定征税基本原则 |
5.1.2 重塑核定征税制度架构 |
5.1.3 填充核定征税制度内核 |
5.2 加强核定征税制度的规则补给 |
5.2.1 确定核定征税的适用情形 |
5.2.2 明确核定征税的法律效力 |
5.2.3 规范核定征税的征收程序 |
5.2.4 完善核定征税的法律救济 |
5.3 加强核定征税制度运行监管 |
5.3.1 提升核定征税征管技术 |
5.3.2 加大核定征税执法监督 |
5.3.3 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阅读型参考文献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浅谈新旧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研究 ——基于社会共同治税的视阈[D]. 丛玖一.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论我国税务和解制度之完善[D]. 陈思宇.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3]税法确定性原则的解构、观省与增进[D]. 黄家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物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G公司为例[D]. 谭雅兰. 长江大学, 2020(02)
- [5]泰来县小微企业税收风险测度与管理研究[D]. 孟聪.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6]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研究[D]. 王诗韬.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法律制度优化研究[D]. 钱蒙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研究[D]. 王亚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我国核定征税制度研究[D]. 伍林虹. 重庆大学, 2019(01)
- [10]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